(二)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软法
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软法也是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组织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专业性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二是相关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注释8:欧盟制定的软法具有自身特点。其软法的形式既有欧盟基础性条约明文规定的recommendation(建议)和opinions(意见)又有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communications(通报)、conclusions(结论)、declarations(宣言)、action programs(行动计划)、communiqués(公报)和inter-institutional agreements(机构间协议)。近年来,特别是自《欧盟条约》引入从属性原则以来,欧盟似乎比过去更多地采用软法而有意识地限制适用诸如条例和指令之类的硬法。在食品安全规制方面更是大量发布此类软法。)、东盟、亚太经合组织等;三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权益倡议组织等。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软法形式不拘一格,就内容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指导建议、行动计划、原则宣言和标准。
国际组织向其成员发布的行为规则大部分为指导建议。国际组织发布指导建议的权力间接来自于国际组织章程。成员在参加国际组织时,同意接受了该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但这些义务通常是概括性的。在国际组织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国际组织的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发布指导建议类文件来阐释、细化成员的义务。尽管这些指导建议对成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成员通常会对此给予相当的尊重。正如Jennings所言,“建议不能造法,但即使在法律辩论中你也不能毫不迟疑地劝告政府忽略这些建议。”[13]在食品安全领域,这些指导建议数量众多,所涉内容广泛,在推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在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方面,为推动风险分析概念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运用,自上世纪90年代起,食品法典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发布了若干指导建议,提出了风险分析的定义、要素及框架的应用原则和模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分析体系。其次,在强化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方面,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001年发布了《保证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指南》。最后,在SPS措施等效认定方面,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发布了重要的指导建议以推进《SPS协定》确立的等效原则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具体应用。
指导建议类软法的受众是国际组织的成员国,行动计划类国际软法则主要针对国际组织自身,规定国际组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计划采取的行动(其中也可能包含有针对成员国的建议成分)。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领域,不少国际组织都制定有此种行动计划类软法。例如,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世界卫生组织全球食品安全战略:增进健康需要更加安全的食品》(WHO global strategy for food safety:safer food for better health)为世界卫生组织实施保障全球食品安全的职能提供了框架性规划;《食品法典委员会2008-2013年战略规划》(Codex Alimentarius Strategic Plan 2008-2013)则规定了该组织的五年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