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则因为没有准确找到自己的犯罪概念,影响了学科的成熟。在刑事法学理论界有一种观点,即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作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原封不动,内涵和外延都不变,刑法学的犯罪定义是犯罪的法律定义。犯罪学不能仅以犯罪的法律定义作为自己的犯罪定义。因为,这种定义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不利于犯罪原因论的发展,削弱对刑事立法的指导作用,损害犯罪学的科学性、完整性及其性质和地位。对此我曾有较详细论述,[8]国内犯罪学界也已有基本共识,这里不再赘述。其实,在犯罪概念上,影响犯罪学成熟的,更主要、且经常被忽视的问题是在犯罪概念的外延上。
犯罪概念的外延,是犯罪所隶属的范围,与犯罪概念内涵一样,也反映犯罪的本质和基本属性。为了研究的需要,从定义外延看,可以象刑法学那样,把犯罪确定在“个人行为”范围内,也可以确定在“社会现象”范围内,“犯罪是个人行为”和“犯罪是社会现象”,虽然有密切联系,个人行为是社会现象的构成因素,社会现象是由个人行为构成,但社会现象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两个命题性质截然不同,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研究过程和结果。
从方法论上看,犯罪定义要有范畴的功能,要成为继续认识犯罪的科学工具,从而使继续认识活动成为可能并有发展前途,使其所得出的结论能对客观实际具有意义,有利于实现学科任务,把犯罪概念外延确定在什么范围,就是把犯罪放在什么背景和关系中来认识,这既涉及犯罪的性质,也涉及犯罪的来源和产生,直接决定学科任务的实现。犯罪是个人行为,还是社会现象,对犯罪学来说,是个根本问题。它决定着对犯罪的整体的理论思维模式,并最终决定着犯罪学的成熟程度。不同的命题包含不同的判断和认识,是构筑犯罪学学科理论体系的不同的理论逻辑起点,规定着研究犯罪现象的基本理论格局和研究方法,会以各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从根本上影响、支配、限制着研究问题的角度和思路。
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可以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进行,也可以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可以从个体行为角度进行,也可以从群体现象角度进行。从认识论上,可以把犯罪定义为个人生物的、心理的现象,也可以定义为社会现象,从方法论上,可以把犯罪定义为个人行为,也可以定义为社会现象。概言之,犯罪学既可以把犯罪作为”个体自然行为“研究,也可以作为”群体社会现象“研究,这里面临着选择,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学科任务的实现。
如果以“犯罪是个人行为”命题作为犯罪学的理论逻辑起点,把犯罪学研究范围限定在个人行为之中,把研究方向引导到从个人的角度去观察和思考犯罪,所看到的,只是犯罪人个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殊性的地方,就会到个体生理、心理上去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看不到犯罪与社会的关系,难以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这样,犯罪的社会预防对策就很难提到议程上来,刑事惩罚就会成为唯一的结论,从而会背离或缺少犯罪学研究应有的理论认识、研究方向及方法,学科任务无法实现,学科发展就会受到严重限制。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生物学派和绝大部分犯罪心理学派理论,就是把犯罪定义为“个体行为”,所以,这些学科尽管有自己的特殊意义,但是,始终不可能在它们中的任何一门学科基础上建立起成熟的犯罪学。这样的研究,只能产生犯罪人类学说、犯罪生物学说、犯罪心理学说、临床犯罪学说等单一的、从某一个角度研究犯罪的成果,而不可能产生综合的能够从宏观上整体阐释犯罪现象的犯罪学学科。
相反,把犯罪看作群体社会现象,以此命题作为犯罪学的理论逻辑起点,把犯罪确定在“社会现象”范围,在社会背景下来认识犯罪的来源、产生和变化规律,就可以清楚的看到犯罪与社会的关系,犯罪根源于社会,又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主要措施也存在于社会,预防犯罪的重点在社会,而不在个人,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得出对社会有实际意义的结论,建立起有发展前途的学科。这样的犯罪学研究过程和结论,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可操作性强,同时,为学科发展和不断成熟,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条件。犯罪学必须根据自己的学科任务来确定犯罪概念的外延。而体系严整的犯罪学学科的建立,应当以犯罪是社会现象这个揭示犯罪本质和来源的命题为基础。
其实,这样确定犯罪概念,也符合对犯罪的科学认识论。在外延上把犯罪定义为“社会现象”,不仅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同时,也科学地反映了犯罪的来源。从形式上看,犯罪以个体行为表现出来,社会管理者也把犯罪作为个体行为来处理。但从本质属性上看,犯罪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现象。犯罪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施,并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加以评定的。犯罪是一种评价事实。社会关系是评价犯罪行为的标准。犯罪从一开始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施和受到评定的。如果离开一定的社会关系,任何行为都无法评定为是否为犯罪。不以一定社会关系为参照系,对行为性质就无法作出任何评价,改变社会关系,对行为就可能做出另外的评价,同样形式的行为,在不同社会关系中就可能会被作出截然不同的评价,这充分说明犯罪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更不是生物现象。要科学地认识犯罪,必须把犯罪放到社会背景下,研究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揭示出犯罪的本质,以及犯罪与社会的本来关系。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提出“群体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基石范畴。这个命题既反映了犯罪的本质和本源,同时,又是科学严整的犯罪学理论体系的理论逻辑起点,所以,犯罪学不应当把犯罪概念外延确定为“个人行为”,而应确定为“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