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
王牧
【摘要】作为独立学科的犯罪学研究是从龙勃罗索的《犯罪人论》开始的,但经历一百多年的发展,犯罪学作为学科仍不成熟,不仅学科本身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其它制约和影响犯罪学学科成熟的一些因素。因此,完善犯罪学,加强犯罪学学科建设,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学科建设;犯罪学
【全文】
犯罪学作为一门认识犯罪现象本质、原因、规律等的综合性科学,应当在最深层次上进行理论概括和抽象,是关于犯罪的一般“宏观理论”。但是,“在目前,还没有这样一种关于犯罪行为的‘宏大理论’,它能包括对犯罪的全部探讨,能把各学科的经验成果组织成非常连贯完整的逻辑体系。至少在眼下,我们必须满足于‘中级理论’,即那些仅能说明关于犯罪的有限真相的理论,或者满足于‘微小理论’,即其内容范围和一般性比中级理论更受限制的理论”。[1]这个评价符合一百多年来犯罪学理论研究实际,不仅指出了犯罪学作为学科还不成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犯罪学学科建设标准。完善犯罪学,加强犯罪学学科建设,是当今世界一个重要课题。
一、学科建设标准
近些年来,国内外社会科学界有一种颇为流行的风气,即建立学科,动辄就建立“××学,这本是好事情,是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关于学科建设的标准和条件,却很少有人注意和研究。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会出现学科混乱,影响学科及其理论的发展。犯罪学学科建设,首先要研究解决这个问题。什么样的犯罪学是比较成熟的犯罪学?标准是什么?“科学学科是以科学理论为核心材料和其它材料建构起来的具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是比科学理论更广和更深的认识形式。”[2]一门科学,是关于一种(或一类、一个)对象的全面而系统的科学知识,处于当时人类认识的最高水平。比较成熟的犯罪学,应当是,在一般上综合和概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是关于犯罪现象完整而系统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理论体系,具有比各种理论、学说更广和更深的认识形式,因此能够成为继续认识犯罪现象的工具。按照这个基本标准分析,作为一个比较成熟的犯罪学学科,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一是有自己独立的必要的研究对象。对象是学科的基础。没有独立而必要的对象,就不可能有学科。对象的独立性,要求学科对象要相对明确、完整,要与其他事物有明确的区别,自成一体,对象的必要性,要求学科对对象的研究要有意义,是其他学科研究尚未包括的。
二是对社会有重要而独立的理论价值,同相关学科研究的理论相比,具有自己的理论优势。所谓重要而独立的理论价值,是指这种研究是出于社会实践的需要,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社会科学理论意义说到底也是实践意义),尽管其他学科可能对这种对象也有研究,但是,此种研究的角度不同,意义不同,是其他类似研究所不能替代的。
三是有一个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的范畴体系,这个范畴体系由一组科学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基本概念范畴构成。概念范畴是在对对象的理性认识中抽象出来的,表明对对象的理性认识程度。概念范畴的内在联系,表明对象的内部结构关系。概念范畴体系及其内在联系,成为对对象的整体理性认识,构成学科理论体系。
四是在理论的抽象程度上,达到了“宏观”水平。社会科学理论有层次之分。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现象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不同,使社会现象本身在客观上形成层次;另一方面,理论对同一社会现象的研究和概括,也可因需要而在不同层次上进行。所以,理论可以有“宏观理论”、“中观理论”和“微观理论”。犯罪学作为综合性的学科,应当是能够概括出犯罪产生、本质、规律等的具有一般性特征的“宏观理论”,是当时人类能够达到的最深层的理论概括和抽象。
在这四个条件中,前两者表明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后两者表明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水平或成熟程度。必要的研究对象和独立的理论价值,是学科存在的前提。范畴体系和理论抽象程度,是学科成熟程度的基本标志。前者是关系学科生命的“质”,后者是关系学科水平的“量”。学科的对象和理论价值,涉及学科的基本理论,是学科理论的基础,在根基上直接影响学科的发展情况,能否正确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不仅影响学科的成熟程度,而且决定学科能否健康发展和存在,是决定学科发展命运的问题。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价值互为因果。如果学科没有明确的、必要的研究对象,就不能产生独立的理论价值,反之,如果学科没有明确必要的理论价值,就不会有明确的研究对象。但是,研究对象要服务于理论价值。学科理论价值是学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是决定其他问题的基础和标准,因此,进行犯罪学学科建设,首先要解决好犯罪学的理论价值,然后才有可能正确解决由理论价值所决定的研究对象问题。上述两个问题解决好了,其余的学科范畴和理论抽象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