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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

  

  犯罪学应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产生。从社会上预防和减少犯罪,是犯罪学学科的直接任务。它是犯罪学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确定犯罪学理论框架、研究对象和评价各种理论的根本标准。犯罪学存在的各种问题,几乎都与学科任务不明确或不正确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影响学科成熟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学科任务,把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理论方法等,直接移到犯罪学之中,作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和理论方法。


  

  刑法学也承担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任务,但这只是它的间接任务,而不是它的直接任务。准确地说,刑法学是通过实现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即准确地定罪和量刑这个直接任务来间接地实现上述任务。刑法学的直接任务是准确定罪量刑,直接服务的部门是司法机关,犯罪学的直接任务是从社会整体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直接服务的部门是政府(社会)。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直接任务,只有在刑事立法那里才可能有一定的交叉。它们的直接任务和服务的部门是不同的,所以,虽然刑法学和犯罪学都研究犯罪,而犯罪的概念和理论方法,则应有明确区别。如果它们所研究对象的概念及理论方法没有不同,就会混淆两个学科的理论、方法以及学科界限,在客观上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学科之间的互相否定。因此,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这是罪行法定原则所决定的。而犯罪学不能直接利用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它必须站在刑事立法之前,运用非刑法的,即社会的眼光确定犯罪概念,否则就无法实现它的学科任务,所以,犯罪学的犯罪定义,就不必完全象刑法学那样,有”违反刑法“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限定。


  

  为实现学科的直接任务,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应当是与准确定罪量刑有关的犯罪的直接原因,即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心理是什么,而犯罪学则应当研究与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关的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心理是怎样形成的,即犯罪直接原因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这就要到社会生活中去寻找,这不仅因为犯罪直接原因的原因存在于社会,而且,因为对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来说,只有寻找到犯罪的社会方面原因,才有实际操作可能性,这种研究也才有意义。否则,只寻找犯罪个人方面原因,这虽然也有其特殊的意义,对犯罪学理论建设同样不可缺少,但是,无论是个人生理还是心理方面的原因,有关的针对性预防措施,从政府和社会角度看,都缺少可操作性,这种研究的实际意义也就相当有限。因此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来看,这方面的研究,只是为了达到研究犯罪社会方面原因和根源的手段,而不是它研究的重点和目的。对学科任务的实现,意义不大。所以,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原因,应当主要是造成犯罪人犯罪意识、心理的、社会方面的原因。然而,以往有些犯罪学研究对此并不明确,把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放到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上,即放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意识等方面。这不仅影响犯罪学学科任务的实现,削弱或损害犯罪学学科的理论地位和价值,而且造成犯罪学与刑法学学科界限不明。所以,只有明确学科任务,才能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地位、理论内容和方法等,严格区别开来,才能使学科得到不断完善,真正实现各自的学科价值。不然,背离或混淆学科任务,离开社会背景,犯罪学就不可能成熟起来。犯罪学必须以它的学科直接任务来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方法。


  

  (四)定义犯罪概念问题。


  

  如何定义犯罪,涉及从哪个层次和角度研究犯罪,对犯罪学学科建设至关重要。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对犯罪在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的不同角度上进行研究。在犯罪不同层次上进行研究的学科,应当有不同的犯罪定义,或者在内涵上不同,或者在外延上不同,或二者都不同,否则就会影响理论和学科的发展。


  

  刑法学产生时间并不比犯罪学长得多,却比犯罪学成熟得多,这与刑法学有恰当的犯罪概念分不开。罪行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学产生的理论基础。为了实现罪行法定原则,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刑法学把犯罪内涵定义为危害性、违法性、当罚性三个属性,外延定义为“行为”。刑罚由个人承担,所以这里的行为虽然属于“个人行为”。三个内涵,明确而严格,运用其分析犯罪构成,方便、适用,“个人行为”的外延,不仅使刑罚的实际运用显得合情、合理、合法,而且简便、易行。刑法学的犯罪定义,为顺利实现自己的学科任务,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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