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这种基本分类标准,既可直观地了解“对法院的约束效力”,又可防止不适当干预司法现象的发生;既有利于法院遵循适用,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
第三,由于该分类标准所确立的给付之诉的亚类型“一般给付之诉”具有补遗之功能,可较大程度上解决诉讼类型体系上的开放性问题。
至于那些新的诉讼种类,如公益诉讼所产生的争论,完全可以根据“主观公权利保护为原则、客观法秩序维护为例外和补充”的类型化模式,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可以考虑将其列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归于客观诉讼,并基于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择时应法律之需加以补充。
四、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关涉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否能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无漏洞之保护,更关涉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实效性。在更根本的层面上,行政诉讼类型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设置,有助于行政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重新定位。从类型化要实现的目标出发,以及适当考虑类型化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我国诉讼类型化的基本分类标准之选择,应考虑体系和逻辑上的一致性、基本类型划分的涵盖性和简约性以及类型体系的开放性三项要求。基于以上三项基本要求,参酌世界通行的“以权利保障为原则,以客观法秩序维护为例外和补充类型化”的基本诉讼类型模式,并考虑中国行政诉讼审判之实践,在未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考虑确立“判决的内容和效力”作为基本诉讼类型化之分类标准。
【作者简介】
门中敬,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樊崇义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1页。
章志远:《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之设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关于预防性权利保护制度,请参阅朱健文:《论新行政诉讼中之预防性权利保护》,辅大法研所硕士论文,1995年6月。令请参阅Christian V. Bar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册),焦美华译,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88-193页。
谷振诣著:《论证与分析——逻辑的应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1-62页。
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化模式与选择》,载《比较法学》2006年第4期。
参见刘飞:《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探析——德国法的视角》,载《法学》2004年第3期。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
行政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283、285、310-338页。
翁岳生主编:《
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台湾:五岳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4页。
参见翁岳生主编:《
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台湾:五岳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65、90、91、101页。
翁岳生主编:《
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台湾:五岳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15页。
翁岳生主编:《
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台湾:五岳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8页。
何君:《行政诉讼类型化标准的比较分析》,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2期。
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4-666页。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7页。
刘飞:《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探析——德国法的视角》,载《法学》2004年第3期。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
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翁岳生编:《行政法》(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9页。
翁岳生主编:《
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台湾:五岳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7页。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参见刘东亮:《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及其消极作用的克服》,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8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杨海坤、章志远著:《
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
参见薛刚凌著:《行政诉权研究》,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以下。
参见赵清林著:《行政诉讼类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王晓君:《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杨海坤,章志远:《
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吴华:《行政诉讼类型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298页。
章志远:《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之设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马怀德、吴华:《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马怀德、张红:《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李桂英:《重整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6期
刘飞:《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探析——德国法的视角》,载《法学》2004年第3期
传统上,学者们通常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种类型。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