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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表现为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确认行为等。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以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规范食品标签管理,一方面可确保食品标签提供的信息真实充分有效,避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也有利于事故的处理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结语


  

  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来临,人类设计了预防原则和法律制度,而预防原则本身也是有风险的,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人类又创造了新的风险。因此,预防永远存在无法穷尽的问题。同时,各种预防性的措施都会带来成本效益的讨论。预防原则并非万能,不可能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一切潜在风险,但缺乏预防原则,由此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对人类健康的损害是难以估计的。在食品安全领域,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或适用不足都不可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对预防原则的强调无论如何都不为过。


【作者简介】
孔繁华(1975- ),女,吉林东辽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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