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根据风险预防原则采取的措施要符合比例原则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根据风险预防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当并合乎比例,应以追求健康为目标,并且这种措施是必须的,保证收益大于成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经常被应用于风险评估结果中。定量评估是最理想的方法。定性评估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将风险人为地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等类别,以衡量风险对人类危害的大小。是否采取预防措施和采取什么样的预防措施要看风险的类型和程度。风险的类型和程度不仅是评估是否采取预防措施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讨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预防措施的重要衡量标准。另一方面,通过后续的定期审查与随时关注相关科技的发展情况,以考核风险预防措施的适当性、有效性,并确定有无继续维持风险预防措施的必要性。风险预防措施的执行应与相关科学知识与信息的持续收集紧密相连,并且要具有制度调整方面的弹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随着新的科学证据的出现而适时地进行调整。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2009年)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风险管理应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对风险管理决策进行评估和审查时,应考虑新收集的所有数据。应对食品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进行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予以更新,从而反映出最新的科学知识和与风险分析相关的其他信息。”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为选择应对风险措施设置了难题,即使充分遵循上述要求也难以充分保证预防措施的恰当性,从而给行政规制的合法性带来了挑战。因此,应加强对风险预防措施的程序监控,贯彻透明度原则。“管理过程的透明性原则是基于食品安全的社会属性、公共安全属性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提出来的,因为食品安全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19](P11)风险评估过程中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和公众的参与尤为必要,确立风险评估政策时,风险管理者应该咨询风险评估者和所有其他的利益相关团体的意见,“有效的风险管理过程,就是在承认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前提下,促进科学知识与社会需求之间、科学共同体与大众舆论之间、专家和非专家之间的良性沟通与互动。”[20](P21)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制度,但在评估过程中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也将风险评估的权力全部授予专家。”[21](P54)不过,这一点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中得到了弥补,第4.1.1规定:“风险评估之前,风险管理者应与风险评估者和所有其他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风险评估政策,确保风险费评估的系统性、全面性、公平性和透明性。”利益相关方指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业界、学术界和酌情包括其他有关各方及其代表组织。
四、预防性法律制度
对有明确科学依据的风险和危害,直接应用风险评价方法并采取相关措施就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对于存在科学不确定性的问题,则应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对风险和可能的替代方案进行考查。可以说,“人类为了防范风险、减少风险、分散风险和消除风险,创制了大量的法律制度。”[22](P33)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预防和保护性措施以各种形式出现在法律法规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将预防原则的精神落实为具体的规制制度。风险分析是指通过对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各种化学、生物和物理危害进行评估,定性或定量地描述风险的特征,在参考有关因素的前提下,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交流,它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专家咨询委员会在1995年将风险分析体系定位为包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的一种过程。风险评估的目标是一种科学建议,这种建议将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并在相关领域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对风险分析这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进行了如下定义:“风险评估是一个以科学为依据的过程,由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以及风险特征描述四个步骤构成。风险管理是一个在与各利益方磋商过程中权衡各种政策方案的过程,该过程考虑风险评估和其他与保护消费者健康及促进公平贸易活动有关的因素,并在必要时选择适当的预防和控制方案。风险交流是指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产业界、学术界和其他感兴趣各方就风险、风险相关因素和风险认知等方面的信息和看法进行互动式交流,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和风险管理决定的依据。”[23](P6)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中基于科学的部分,而风险管理是在选取最优风险管理措施时对科学信息与其他因素如经济、社会、文化与伦理等进行整合和权衡的过程。因此,严格地说,预防原则只适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分析为管理者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客观依据。《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1997年)指出:“风险分析为食品安全政策奠定了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欧盟委员会设想建立一个独立的欧洲食品权威机构即食品安全局,主要对食品风险评估和关于食品安全议题交流负责。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第1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主张的风险分析工作原则全面适用于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