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
孔繁华
【关键词】预防原则;
食品安全法
【全文】
食品安全无小事,预防原则反映了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上的根本转变,即由事后的监管转向事前的预防。中外食品安全立法都将预防原则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可见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2000年)第二章涉及了整体性原则、责任原则、追溯原则、透明度原则、风险分析原则和预防原则等。欧盟理事会规则(第178/2002号)《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第二章“食品基本法”的内容涉及食品法总则,其中对风险分析、预防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有学者将日本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法治原则、各负其责原则、公开和参与原则、预防原则”。[1](P69-74)我国《食品安全法》在立法形式上并没有在总则部分对基本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草案在总体思路上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原则。有学者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个,即“风险分析原则,预防性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食品安全责任原则,透明度原则”。[2](P147)但各国对预防原则的内涵界定及适用方法存在较大差异,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决策者关注复杂的不确定性问题,但它的确切含义尚缺乏共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强风险预防原则和弱风险预防原则。弱风险预防原则的界定非常谨慎,强风险预防原则严格许多,它实际上严格要求在没有证据能证明其行为无害之前不能进行相应的活动。[3](P198)风险预防原则在食品安全立法领域如何适用?其在立法上的表现形式、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有哪些?在理论上仍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一、预防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预防原则的提出与风险社会紧密相连。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始终,但自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以来,风险就“从默默无闻的小角落中走了出来,在社会和政治辩论中获得了核心重要的地位。”[4](P7)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似乎无处不在,而预防就成了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它提供了关于危险、恐惧与安全十分实用化辩论的基础;提供了许多在风险和不确定性条件下个人与社会决策的理论上的迷人问题。”[5](P4)风险预防与科学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从19世纪开始,科学是和确定性连在一起的。对危害的预防往往需要提供确定的因果关系证据。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研究和应用中的不确定性逐渐显现,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和模糊。“随着科学认识对象的日益复杂,以及科技和社会相互影响的日益加强,科学认识能力的历史局限性凸显了出来,使得在知识的生产、应用,以及利用知识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显示了种种不确知或不知道(not-knowing),这就是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在现代科技中普遍存在,并意味着风险。”[6](P48)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危害行为发生或者推迟对风险行为的控制,将带来极大的危害。预防原则“要求风险规制者在颁布旨在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生态的标准与政策时,将科学不确定性的因素考虑在内。”[7](P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