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总统式的集中控制和OIRA的集中审核,就不会产生OIRA与利益集团的利益输送吗?克若雷(Steven Croley,2003)的实证分析证实许多有利于总统式的集中控制的观点。首先,白宫有制度性机制承担对机构规则的有益审查。第二,白宫审核具有专业性,OIRA的工作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来自大学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工学的教授,他们履行审查时,坚持了成本—收益分析的原则。第三,分析OIRA已经审核的规章,没有发现OIRA利用审核过程,向某些利益集团输送利益的证据,发现OIRA将会与任何要求参加会议的社会团体开会讨论审查规则。最后,OIRA审核是集中于白宫的利益或专家意见[10](P.821-872)。柏格里和莱文斯(Nicholas Bagley,Richard Revesz,2006)进一步从两个方面证明了监管型国家集中审核制度安排的正当性:一是推进政治责任、机构间的协调和确定合理的优先次序,并符合成本有效性的规则制定(这是协调功能);二是遏制官僚机构从自身狭隘利益的议程出发而导致过度监管(这是制约功能)[11](P.1261)。
布莱斯曼和凡顿堡(Lisa Schultz Bressman and Michael P.Vandenbergh,2006)认为,总统控制模式实际上引起了三个重大问题的争论,一是政治问责制问题,如何保证机构官员的决定对于人民是负责的?二是不同利益集团利益的问题,如何保证机构官员作出的决定是考虑大多数人利益而不是狭隘的少数人?三是监管有效性问题,如何保证当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决定时,行政机构作出合理的、有效的决定?因此,他们的研究结论主张,总统控制模式也许不能够完全成功地保证行政机构的合法性,然而,这个模式是有价值的,需要重新设计保持有效性[12](P.46-52;P.98-99)。
当然,这种集权式的总统制监管也受到各方面的批评。美国公众市民诉讼社团主任莫利森(Morri-son,1986)对里根总统的12991号和12498号行政命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OMB(OIRA)干涉行政机构的规章制定是一条错误原则。国会应当取消OMB(OIRA)对行政机构规章审核的程序,总统应当施加对OMB(OIRA)滥用权力的限制。总统虽然是想通过OMB(OIRA)建立一个集中审核行政机构制定规章的程序。但是,这种做法实质是一次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13](P.1059-1074)。哥伦比亚大学斯图尔斯教授(Peter L.Strauss)在1980年代是支持总统式控制模式和OIRA集中审核规章[14](P.182-205),1990年代的观点发生了变化,反对总统式的控制模式。他认为,第一,总统式的集中审核未能遵守宪法原则,违背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精神,如果监管机构的规章与法律冲突,应由法院实施司法审查,现在白宫审核规章,总统的执政方针无疑会通过OMB和OIRA渗透到监管机构的规章之中,行政命令有替代法规之嫌[15](P.967、968)。第二,违背了1946年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规章制定的“公告—评论程序”,OMB(OIRA)现在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实行对规章的集中审核,导致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公告—评论程序”徒有虚名;第三,违背了国会建立并执行了几十年的相关监管法律,在法律框架下,国会立法赋予了独立监管委员会和内阁行政机构监管的权力,OMB(OIRA)的程序造成了国会监管法律的混乱。由参议院确认并经总统任命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他们的职责是根据行政程序法作出决策,而不是简单的服从[16](P.696-760)。(注:Peter L.Strauss,Overseer,or‘The Decider’?The President in Administrative Law,The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Vol.75,No.4(2007).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Peter L.Strauss教授的1986、1997和2007年的这三篇文章,反映了他三十多年来关于三权分离相互制衡、行政程序法、总统行政管理和OIRA审核的理论观点的发展和演变轨迹。)第四,克林顿的12866号行政命令把独立监管委员会的监管年度计划纳入OMB和OIRA审核范围之内,独立监管委员会有可能失去设立时法律赋予的“独立和公正”的基本原则。克林顿已经篡夺了国会立法权和法院司法裁决权,国会和法院已经成为最严重的违宪者[17](P.243-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