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理论
随着监管型政府的兴起,总统式集中控制—OIRA集中审核规章,监管理论进一步发展,研究法律、行政命令和规章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和风险分析,已经作为行政机构制定规章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监管的收益能够证明为其支付成本的正当性,或者社会净福利最大化,成为判断是否监管的标准和衡量监管绩效的方法。
1.成本—收益分析的性质。桑斯坦(CassR.Sunstein,1995,1996)认为,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的理念和思路,可能促使美国正处于一个宪政改革的关键时期。如果沿着这个理念和思路对以前的公法进行系统的梳理、检讨和修正,使成本—收益分析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款,这将标志着美国自1946年行政程序法颁布以来,对监管制度最为深刻和最为根本的一次改革。因此,国会建立成本—收益分析的监管机制,成本—收益分析作为监管机构制定规章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并以成本—收益分析衡量监管绩效。他认为,美国进入一个成本—收益国家[18](P.1-56;[19]P.247-310)。(注:Lawrence Lessig and Cass R.Sunstein,The President and The Administrat ion,Columbia Law Review,Vol.94,No.1(1994),pp.1-123;Richard H.Pildes and Cass R.Sunstein,Reinventing the Regulatory Stat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ume.62,No.1(1995),pp.1-130;Cass R.Sunstein,Congress, Constitutional Moments,and the Cost-benefit State,Stanford Law Review,Vol.48,No.2(1996),pp.247-309.芝加哥大学法学院Cass R.Sunstei教授在1994、1995和1996年连续发表了代表性和引用率最高的三篇文章,集中反映了他的三个观点:坚持总统式的集中控制;OIRA发挥审核与协调功能;监管影响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是制定与评估法律和规章的重要程序和方法。Cass R.Sunstei教授的理论观点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美国学术界有很大影响。奥巴马于2009年任命Cass R.Sunstei为白宫OIRA主任。)
格雷汉姆(John D.Graham,2008)在2008年发表的长达146页的文章中,对成本—收益从理论推动到制度演变,解释了成本—收益分析的角色与作用。在联邦法律中,一些法律规定,禁止使用成本—收益分析,另一些法律没有规定是否使用成本—收益分析。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学术理论推动了成本—收益分析对改革法律的作用。他认为,相对于30年前的里根时代,现在成本—收益分析对联邦机构的规章制定有很大影响,发挥重要作用[20](P.395-540)。
2.成本—收益分析的作用。一是作为决策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桑斯坦(Cass R.Sunstein)、哈恩和桑斯坦(Hahn and Sunstein)认为,在关于提高市场效率、保护健康、安全和环境质量的争论中,成本—收益分析将市场配置资源的思路引入政府公共政策领域,某项公共政策从总体上看是否对稀缺资源进行了合理的配置,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成为制定公共政策的约束条件,它对一项政策所有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21](P.1153-1177)。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既有实证分析的市场基础,又有规范分析的价值取向,可以解释现有政策的效率,又可以预测未来政策的走势。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成本—收益分析能够帮助立法者考虑到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污染监管为例,如果要求达到100%的零污染,那么减少污染的边际成本就会大大超过边际收益,得不偿失[22](P.245-270)。
二是解释和解决监管监管者问题。艾瑞克·A·波斯纳(Eric A.Posner,2001)认为,成本—收益分析能够帮助国会、总统和法院监督和控制监管机构。他建立了一个委托—代理模型,在模型中,国会和总统作为委托人,监管机构作为代理人。委托人委任授权给代理人。在代理人对委托人诚信的条件下,代理人可以凭借专业技术实现委托人满意的目标。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以利用已经取得的委任授权,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谋取利益。委托人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希望把代理成本降到最小化,就建立相应的制度约束代理人。成本—收益分析为委托人克服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控制代理人的工具,代理人必须收集、分析和披露市场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代理人如果依据不充分、不真实或错误信息制定规章,必然遭到政治制裁或者法律制裁。政治制裁由委托人施行政治处罚,包括总统对监管机构负责人的记过处分、暂缓批准或否决监管机构的规章。国会可以否决监管机构的重要规章,或者削减拨款经费。法律制裁是法院通过司法审核,裁决监管机构的规章违宪或违法。美国政府对监管机构经常使用政治制裁和法律制裁[23](P.1137-1185)。(注:Eric A.Posner,Controlling Agencies with Cost-Benefit Analysis:A 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 Perspectiv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Vol.68,No.4(2001),pp.1137-1185.以及Eric A.Posner, Cost-Benefit Analysis as A Solution to A Principal-Agent Problem,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Vol.53,No.1(2001),pp.289-297.Eric A.Posner, Using Net Benefit Accounts to Discipline Agencies:A Thought Ex-periment,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50,No.5(May,2002),pp.1473-1488.芝加哥大学法学院Eric A.Posner教授的这三篇文章,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述了美国国会、总统和监管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强调了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对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不同作用,成本-收益分析要求代理人提供监管机构对市场监管产生影响的基本信息。他认为,虽然法律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和风险分析方法有缺陷,但在法律实证研究中,还没有发现一种替代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