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战争罪问题的理论贡献
国际法最初的内容就是关于战争与和平。“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其《捕获法》和《战争与和平法》中对国家的权利义务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战争规则、战争正义性等进行了研究,最早构建了以战争与和平为核心内容的国际法体系。近代以来,国际法上关于战争的规则体系不断完善,1945年《纽伦堡宪章》第6条和《东京宪章》第5条都规定,违反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罪行统称为“战争罪”,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也对此加以确认。凯尔森在论述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时,从头至尾都贯穿着对战争行为的分析,并且可以明显地感受到他对战争行为的消极评价。他指出,违反战争法的战争罪应当受到正义的审判,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即实践了他的这一主张。凯尔森关于战争罪的许多观点(如应当对战犯进行审判)逐一被后来的国际法实践所吸收。应该说,当时作为联合国战争罪委员会顾问的凯尔森关于战争罪的理论对于将战争罪写进国际文件而予以法定化这一进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对建立国际性审判机构问题的理论贡献
二战后,国际社会开始系统性地尝试建立战后的司法体系,先后建立了四个特别国际法庭。[16]但是,受国际政治格局的影响,这些国际审判的发展并不令人满意。对于国际上发生的不同暴行,国际社会采取了不同的措施,这使得建立一个永久、公正的国际刑事裁判机构的要求更加迫切。对于这一点,凯尔森也持赞同意见。他在论述国际刑事管辖问题时,认为通过建立一个对战争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院来对战犯进行审判最有可能实现正义。凯尔森的这一思想继承了康德等人关于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的观点而又有所发展,这些均为后来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此外,凯尔森还在国际犯罪受害人救济问题上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他没有大篇幅地对国际犯罪受害人的救济问题进行专门论述,但是他在论述国际刑事管辖问题时,指出受到作为司法程序客体的不法行为直接伤害的个人,如果经法院授权并符合法院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法院处理损害时可以参加答辩。虽然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救济还没有成为现实,但是凯尔森的这一论述被后来的国际实践证明是极具远见和洞察力的,至今看来仍不落伍。
四、国际刑事责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凯尔森的国际刑事责任理论,特别是其对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分析,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受制于时代背景和个人思想等因素,凯尔森关于国际刑事责任的论述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受其“纯粹法学”思想的影响,凯尔森对国际刑事责任的论述带有些许纯粹法学的痕迹。他力图建立一个纯粹的国际刑事责任体系,在其中国际法能够像国内法那样发挥作用,国际裁判机构能够像国内法院那样对犯罪者进行惩罚。他更多的是从应然层面对国际刑事责任进行建构,而未能充分考虑到实然层面中的种种艰难,有些过分强调法律的作用,而未充分正视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的诸多无能为力之处。这也是其整个纯粹法学体系受到批判最多的方面。其二,他主要是对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进行分析,而对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则未予充分论述。尽管他也对国家应对国家行为负责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但其论述仍是从确立国家行为的个人责任出发,且认为国家承担国际法的责任不具有刑法属性,亦即将国际法上的惩罚与国内刑法上的惩罚对立起来,未将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来承认。凯尔森回避了对国家就国际罪行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的正面论证,这使得其国际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不尽完整。当然,这种局限是与当时的国际法发展程度相关联的。当时尽管将战争罪上升到国际犯罪的高度加以定性的趋势不断加强,但国际刑法尚未以独立的姿态出现在国际法舞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