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凯尔森国际刑事责任理论的突出贡献
凯尔森在其《经由法律达致和平》以及后来的有关国际法的书中提出了建立统一的世界国家联盟来保证和平、防止战争,并就解决相关国际罪行的刑事责任问题提出了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并赋予其强制刑事管辖权的理论,从而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对个人国际刑事责任问题的理论贡献
长期以来,只有国家和政府间组织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二战以后,个人开始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可以根据国际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与国内法的规定无关。[12]在二战即将结束时通过的《莫斯科宣言》对惩罚战犯问题进行了规定,随后的《纽伦堡宪章》第6条创设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13]此后,许多国际条约及其他实体性或者程序性规则也都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这一原则。可以说,国际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已得到普遍建立。但是,确立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因为国际法容易受到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这使得在国际层面对犯罪进行惩罚的操作性降低,有罪不罚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国际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组织或者机构,这导致在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时国家经常以主权为借口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治凌驾于正义之上。关于这些,凯尔森在其著作中均有所提及。他认为,无论是一般国际法还是特别国际法都对个人责任做出了规制,个人应当为其国际罪行负责。如上所述,凯尔森对国家行为和非国家行为进行了区分:如果一个行为归结于国家而非个人,那么根据一般国际法,另一国在未经行为国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迫使该个人承担责任,除非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的特别规则另有规定。这一点已被后来的国际司法实践所证明。在非国家行为的个人责任上,凯尔森也明确指出,如该类行为被一般国际法或者特别国际法认定为犯罪行为,则受害国法院、国际裁判机构乃至所有缔约国均可对该个人实施管辖。可以看出,凯尔森对个人刑事责任理论的许多观点都极具洞察力和远见,为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国际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二)对国家行为豁免原则的理论贡献
根据传统国际法主权理论,对一国国家行为主张管辖构成对该国主权的侵犯,换言之,国家行为享有豁免。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发展,国家主权至高无上这一传统国际法原则不断受到挑战,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也被许多国际实践所确立,从而国际刑事责任方面的国家行为豁免理论日益受到质疑乃至摒弃。凯尔森在《经由法律达致和平》中一开始便对“组织不能犯罪”这一主流观点进行了驳斥。他认为,国家应当对作为国家机构的个人所做出的可归结于国家的行为承担责任,国际法上对国家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如战争或报复)所指向的是国家的集体责任,而不是个人责任。[14]那种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集体不能做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因而不存在由国家承担的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是禁不起推敲的。当然,由于立法技术和操作性问题以及其他因素的作用,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缺乏实际定位,从而它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做出这些行为的个人来承担。[15]凯尔森一方面提出国家应当为国家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也指出可以通过订立条约征得做出国家行为的个人所属国家的同意,从而对该个人追究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尽管他敏锐地预见到追究国家刑事责任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并转而寻求对做出国家行为的个人追究责任以满足现实需要,但他毕竟从理论上论证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