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犯罪之国际刑事责任
——评凯尔森的《经由法律达致和平》
余双彪
【关键词】国际犯罪;国际刑事责任
【全文】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教授一生著作等身,其研究领域涉及公法学、法哲学、国际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他创立的“纯粹法学”理论在中国影响颇深,学习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人多少都会对其“极端纯粹”思想所表现出来的天真可爱留有印象。
凯尔森历经两次世界大战,在后半生对如何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法达致和平进行了深入研究。特别是在二战最后一年,他被任命为联合国战争罪委员会顾问,为未来的纽伦堡审判提供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咨询意见。在此情形下,他形成了对以战争罪为代表的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的独到见解。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从理论上对法律责任包括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进行了分析。在其晚年著作《国际法原理》中,他对国际犯罪与制裁、国际法的效力与功能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而在《经由法律达致和平》[1]一书中,他以战争罪为切入点,对国家和个人特别是个人犯下战争罪的国际责任进行了集中论述,从而构建起了自己关于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责任理论。
一、凯尔森国际刑事责任理论之背景
近代以来,人类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国家间战争,有局部的如欧洲范围内的战争,也有席卷整个世界的大规模战争。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其血腥程度非以前任何一次战争所能比拟,它已成为人类必须永远铭记的教训。警醒于战争后果的不能承受之重,国际社会也在不断反思如何达致和平。早在1864年日内瓦会议和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国际社会就通过对武器控制的实践来限制战争,这是国际社会发展战争规则的早期努力的一部分,是在习惯国际法有所发展的某些领域通过多边条约来制定战争约束性规则的体现。[2]在战争性质上,1923年国际联盟曾起草《互助公约》,指出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犯罪;1924年的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议定书》在序言中称侵略战争为“国际性犯罪”;1927年国际联盟第八后大会通过决议,指出侵略战争是国际犯罪行为;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则将战争权从国际法上非法化。根据《联合国宪章》,只有在自卫和安理会授权执行任务这两种情况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这是《联合国宪章》的核心精神和当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在将违反国际法和战争规则的战争行为确定为战争罪的同时,如何确定国家和个人囚犯下战争罪而应当承担的国际刑事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法学界对由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国家责任、个人责任、战争赔偿等问题进行了长期激烈的讨论,凯尔森的《经由法律达致和平》一书即是在此背景下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