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使用有效的方法评估罪犯的危险。
第九,在相互交往中,要将矫正与罪犯的学习方式、动机、能力对应起来。
第十,在制定干预政策中要考虑罪犯的年龄、性别、种族、语言。
第十一,要对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二,发展融矫正与关心结合的监督政策,防止罪犯旧病复发。
第十三,界定与明确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的场合。
第十四,制定能够执行原则的、有用的矫正计划或者指导规则。
第十五,建构监督项目、矫正完整的程序,其中的要素应当包括工作人员选择、训练、监督、信息记录等。
第十六,关注工作人员的技术发展,包括发展关系、奖励、目标等。
第十七,要保证主要管理人员有前瞻的能力、广博的知识。
第十八,将矫正项目置于整个社会制度中,关注不同的变量。
Bonta Wallace-Capretta与Rooney认为矫正有效的原则是:
第一,危险原则:对危险性突出的罪犯施用强化的矫正措施。强化的矫正要占用罪犯每日的40%~70%的时间,大约持续3~9个月。行为矫正方案包括:极端行为矫正;认知性学习方法;认知重建;反社会思维、感受与行为的替代。
第二,需要原则:矫正的目的是降低罪犯的犯罪性需要。保证矫正措施满足矫正其犯罪性需求;矫正方案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要看该种措施能否降低再犯。
第三,对应原则:矫正的方式、方法与罪犯本身要相一致。矫正的方式与方法要与罪犯的人格相对应。实现罪犯的人格与矫正师人格的相补。如罪犯属焦虑型的人,则矫正师的性格应当是安静型的。要保证矫正师从事与其性格相应的矫正项目。如概念型的矫正师应当承担极端行为矫正项目。
第四,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用应急方案。尽量通过内在控制遏制反社会的行为。
第五,矫正师至少具有学士学位,能够完成自己的工作。
第六,评估要客观进行。
James McGuire,Darice Broomfield,Chris Robinson和Beverley Rowson认为,有效的矫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0}
原则一,指向高度危险的罪犯;
原则二,关注与犯罪相关的行为;
原则三,以社区为出发点;
原则四,使用以认知行为为基本方法的矫治手段;
原则五,矫治要有层次性,要有方向性;
原则六,矫治手段要进行整合。
还有的学者认为,矫治要坚持以下七个原则:{11}
原则一:服务应当有一定强度与行动性;
原则二,行为项目应当指向高度危险罪犯的犯罪性需要;
原则三,项目应当与罪犯的性格相对应;
原则四,项目的权变性与策略应当有一定强制性,但是应当是公平的;
原则五,矫治者需要接受有关培训,而且对罪犯矫治要有建设性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