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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有效的原则

  

  原则四,整体性原则(The Integrity Principle)。


  

  这一原则要求矫正项目具有完整性。


  

  原则五,专业性原则(The Professional Principle)。


  

  罪犯矫治具有专业性。罪犯矫治应当由专业机构支持。


  

  Andrews与Bonta界定的矫正有效“五原则”成为“矫正有效”问题研究的一个立足点:矫正有效的原则被纳入分析矫正有效的思维范围;关于矫正有效原则的研究以“五原则”为基础。


  

  Andrews与Bonta的矫正有效的“五原则”被很多学者全部接受。例如,“澳大利亚犯罪研究院”(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for the Community Safety and Justice Branch of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于2005年向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中{5}写道:有效的矫正应当坚持下面的原则:第一,危险原则。罪犯的危险要进行系统的评估,要使用第三代评估工具进行。第二,矫正需要原则。矫正要考虑罪犯动态的因素,如犯罪前态度、价值观、信念、使用毒品、不能很好解决问题等。第三,矫正的对应性原则。矫正的对应包括一般对应与特别对应。一般对应指矫正项目应当与罪犯矫治需要相一致,要有清楚的结构,认知行为的内容包括替代焦虑、问题解决训练、预见行为的结果。特别的对应指项目应当与行为人的性格相对应。第四,项目整合原则。第五,项目要由接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完成。


  

  二、Gary Zajec的主张{6}


  

  原则一,指向罪犯的犯罪性需要。


  

  罪犯的犯罪性需要包括:


  

  第一,反社会的态度、信念与价值。表现一,对犯罪当然化。例如,有的罪犯宣称:“每个人都做了,这是问题所在”。表现二,对犯罪不以为然。有的罪犯宣称:“没有人受到伤害”,“他们的安全已经得到了保证”。表现三,否定责任,如有的罪犯宣称:“我已经受到了惩罚”。表现四,自以为了不起。表现五,对他人有敌意。


  

  第二,犯罪性思维。“我非常精明,他们抓不住我。”


  

  第三,具有反社会的关系网。“我的朋友认识那小子。”


  

  第四,个人决策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差。“由于我需要送我的孩子到学校,所以我开始买卖毒品。”


  

  第五,所受教育水平低,职业技能水平弱。


  

  第六,自控能力差,自我管理能力差。“我太愤怒了。”“我管不了那么多了。”


  

  第七,使用毒品。


  

  原则二,通过对罪犯危险与犯罪性需要的评估将干预指向高度危险的罪犯。


  

  罪犯的评估就是对罪犯危险与犯罪性需要的评估。“危险”是指罪犯释放后实施其他犯罪的可能性。“犯罪性需要”指使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特别性的问题或者事项。


  

  原则三,矫治应当建立在证明的理论基础上。


  

  现在证明可以支持矫治的理论有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认知行为理论(Cognitive Behaviour)。下列理论被有的学者视为有问题的理论{7}:罪犯缺乏创新精神;罪犯缺乏纪律意识;罪犯需要更好的食物与服务;要将罪犯视为孩子一样治疗;男性罪犯需要接触女性罪犯理论;罪犯需要接受戏剧疗法理论;罪犯需要学习种植蔬菜理论;罪犯需要发现他们内心中的英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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