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矫正有效的原则

矫正有效的原则



——当代西方的研究

翟中东


【摘要】矫正工作并不当然产生积极的效果,矫正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有效益。30年来西方学者关于矫正有效做了大量研究,提出了危险原则、矫正需要原则、对应原则等。他们还提出了矫正无效、矫正低效的概念。他们的研究使矫正理论有了整体性的提升。他们的研究需要我们密切跟踪。
【关键词】矫正;有效;原则;西方
【全文】
  

  1974年Robert Martinson的《什么有效?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论文发表后,矫正有效性问题随之产生。而在此之前没有人认真考虑过矫正有效性问题。矫正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投入被认为是产生效益的前提与充分条件:只要开展矫治工作,便会有矫正罪犯的结果产生。工作与结果是正比关系。Martinson的观点使人意识到:并非矫正必然有效果:投入不一定有产出。于是,关于矫正有效(What Works)的探讨逐步展开。


  

  “矫正有效”的讨论包括对两个问题的回答:第一,矫正是否有效果?20世纪70年代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很多。多数研究表明,矫正是有效果的。Lipsey与Wilson在对多达200个针对严重的暴力型的青少年犯矫正项目比对研究后声称:最好的矫正项目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40%。{1}第二,矫正如何有效果?哪些矫正工作效果差,哪些矫正工作效果好,哪些工作无效?


  

  由于第一个问题已有确定答案,即矫正是有效的,所以现在关于“矫正有效”的讨论基本是第二个问题。


  

  如何使矫正有效?


  

  一、Andrews与Bonta的主张


  

  1998年Andrews与Bonta提出的“矫正有效”五原则:{2}


  

  原则一,危险原则(The Risk Principle)。


  

  矫正罪犯需要把握罪犯的危险性,或者说干预要考虑罪犯的危险性。所谓危险,主要指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也包括实施暴力、脱逃的可能。对罪犯的干预应当与罪犯所具有的危险性相对应。危险越大,干预力度越大;危险越小,干预力度越小。这样,对罪犯需要进行危险评估,并通过危险评估把握干预力度,从而在危险与干预之间建立关系。


  

  原则二,矫正需要原则(The Needs Principle)。


  

  矫正要考虑罪犯的“犯罪性需要”(Criminogenic Needs),“犯罪性需要”不同,矫正内容与方式应当有所不同。所谓“犯罪性需要”指通过干预可以改变的有关罪犯的危险性因素,这些因素与罪犯的犯罪相关,而且是动态性的。有的学者将“犯罪性需要”等同于“危险因素”(Risk Factors)。{3}


  

  Cottle,Lee与Heilbrun使用元分析法{4}对24项关于青少年犯的成果进行研究。这些成果涉及15000名青少年犯。研究发现,五类危险性因素在预测重新犯罪上有很好的作用,其中四类是动态性因素,或者是犯罪性需要:家庭与社会性因素,如存在家庭问题、业余时间使用不当、有不良交往;教育因素;有毒品使用的历史;没有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


  

  原则三,对应原则(The Responsivity Principle)。


  

  这一原则关注被矫治者与项目之间的关系。第一,罪犯是否有能力学习;第二,是否有合适的矫治环境;第三,是否在辅导人员与被矫治者之间形成互动的关系。上述三点与矫正目的的实现密切相关。只有前三点都呈肯定时,罪犯矫正目的的实现才能保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