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四,使用认知方法。
好的认知方法不仅教会罪犯适应社会的行为,而且帮助他们模仿、尝试、练习,帮助他们形成好的习惯。监狱中罪犯与罪犯、罪犯与管理人员成为罪犯学习社会交往,提高社会交往技能的机会,而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员的交往成为罪犯学习的样本。罪犯学习社会交往技能的回报是重要的。好的认知行为项目包括转变思维方法的内容。
原则五,破坏罪犯原有的与其他犯罪人的关系网。
有效的干预应当为罪犯交往提供结构性的帮助;有效的干预应当使罪犯理解与坏的朋友交往的后果,角色互换能够帮助他们去建立新的友情。使用非治疗的方法帮助罪犯形成新的习惯。
原则六,提供强有力的服务。
有效的干预应当向罪犯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持续3~9个月,占用罪犯每日时间40%~70%。实际时间往往决定于项目目标与罪犯的需要情况。
原则七,矫治项目的内容与方法内容与罪犯的人格与学习方式相一致。
这一原则又称对应原则。治疗者的技能要符合矫治项目的要求;在干预计划中要充分考虑罪犯的能力,如阅读能力。
原则八,包括防止复发的内容。
防止复发的工作不仅在监狱中进行,而且在社区中也要开展。要反复演练罪犯所学习到的技能,并且不断增加难度。争取罪犯家庭成员与朋友的支持。
原则九,通过社区矫正环节帮助罪犯融入社会。
很多州的TC(一种适用于毒品犯的矫正项目)项目实验有释放后帮助的内容,而接受这种帮助的罪犯的重新犯罪率要比没有接受这种帮助的罪犯重新犯罪率低。
原则十,强化服务的整体性。
要进行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干预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其他人的主张
Bourgon与Armstrong提出:有效的矫治原则是:{8}
原则一,对高度危险罪犯的矫治有效性高于低度危险的罪犯;
原则二,矫治方案与罪犯的犯罪性需要的结合比非犯罪性需要的结合有效。犯罪性的需要如反社会的态度、使用毒品、与犯罪团伙成员交往,非犯罪性的需要包括焦虑、自尊、消沉等。
原则三,当矫治项目与罪犯的学习方式、改变态度、传授实质技能的认知行为方法联系更有效。
Andrews在2001年发表的文章中对提高矫正有效性降低再犯的原则专门论述:{9}
第一,对罪犯干预的理论应当建立在犯罪行为理论的基础上。
第二,要采用建立在犯罪行为危险因素基础上的个人与社会相互学习的视角。
第三,避免使用报复的、恢复正义的、威慑的政策。
第四,要充分考虑人的社会性,要将监禁与罪犯的回归结合起来。
第五,要评估罪犯的危险水平,将罪犯分到与其危险相当的设施中。
第六,评估罪犯的犯罪性因素,干预目标要指向罪犯的改正。
第七,关注罪犯的犯罪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