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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有效的原则

  

  第五,其他指向低度危险罪犯或者罪犯非犯罪性需要的方法。


  

  第六,非结构的谈话矫正方法。


  

  下面的不产生效果的矫正项目——属于建立在错误理论上的项目:{21}


  

  第一,直接威慑:这种项目的理论是威慑理论,使罪犯害怕进监狱。


  

  超过25年的研究表明,威慑的效果很不好,甚至增加重新犯罪率,是一种刑事司法的错误实践。


  

  第二,使用毒品抗拒教育(Drug Abuse Resistance Education,DARE)。实践证明,通过说教控制使用是无效的干预方法。但有的研究认为,DARE是中性,而近年将认知行为方法引入DARE认为是有希望的做法。


  

  第三,链子狱(Chain Gangs)。[1]链子狱的设置出发点是威慑罪犯,但是根据调查,接受这种方法的罪犯出狱后的重新犯罪率超过60%。


  

  Bonta,Wallace-Capretta与Rooney经过研究,认为下列情况矫正无效:{22}


  

  第一,对低度危险的罪犯使用矫正方法;


  

  第二,使用了不能预测犯罪行为的因素,如焦虑、压抑、自尊等;


  

  第三,使用传统的费洛伊德的动力理论,即使用精神分析的方法进行矫正没有效益。


  

  Andrews and Bonta认为在下列情况下矫正无效:{23}


  

  其一,尊重罪犯文化;


  

  其二,仅提供合法化的机会,如累进处遇;


  

  其三,依赖罪犯自己的非正式的、非组织的学习,未能给予罪犯充分的指导;


  

  其四,认为帮助罪犯摆脱污名就可以帮助罪犯不再犯罪;


  

  其五,盲目使用低惩罚度的监禁刑替代措施;


  

  其六,使用强制性的矫治方法而自认为惩罚是正当的。


  

  西方学者关于矫正问题的看法与中国有关监狱学著作的看法差异很大。例如,中国的很多著作认为累进处遇制是改造、矫正罪犯的有效方法,至于理由通常认为是累进处遇制给罪犯以机会,可以激励罪犯。而在西方,一些研究人员认为,累进处遇制与促进改造没有关系,不仅如此,他们认为,上面方法的使用会使罪犯虚伪、不诚实。Francis T. Cullen与Karen E. Gilbert认为:由于监狱推行累进处遇制,罪犯接受矫正项目成为尽早出监,摆脱痛苦的手段,成了罪犯监狱生活的游戏。要知道违背罪犯的意志是不能改造他们的,只有那些自己想改变生活道路的才能从监狱所提供的帮助中受益。{24}而对于强制性的矫治,他们认为:“在心理学领域强制矫正是危险的,所谓矫正只能是幻想。心理学公认,心理治疗,特别是心理分析需要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才能有效果”。{25}他们认为矫治是不能强制的。


  

  或许国内有的学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笔者想,目前在我国,且先不论他们的观点是否正确,但他们的观点至少给我们两个需要警醒的信息:第一,良好的愿望,未必产生良好的结果;第二,我们有的观点尚未经过检验,属非理性产品,除非我们加以真正的研究与结论检验。这是他们主张的基本中国价值。


【作者简介】
翟中东,法学博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法学教授。
【注释】链子狱是70年代后美国亚利桑那州的Maricopa县看守所为了威慑罪犯,而将参加罪犯加戴镣铐,然后链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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