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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之风险分析原则

  

  一、风险分析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论著中,经常提到“风险分析”原则或者“风险预警”原则,本文鉴于两者的共通性和一致性,将它们统一称为“风险分析原则”。该原则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充分反映了国内外在处理食品安全与科学发展关系问题上的历史经验和科学总结。


  

  从国外来看,伴随着现代社会大量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风险的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危害性,风险分析原则被引入食品安全领域。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科技运用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1962年蕾切尔·卡逊(RachelCar-son)出版了著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探讨了滴滴涕及其他化学药剂对世界的毒害。堂娜·哈拉维(DonnaHaraway)在其著名的《赛博格宣言》(AManifesto forCyborgs)中,将充满着转基因的烟草、番茄、棉花、大豆、玉米、水稻、马铃薯、茄子和辣椒等食品的现代世界称之为“杂种世界”,并指出人类若不想冒成为一种狮头、羊身、蛇尾的吐火妖怪——喀迈拉(Chimeras)的风险,就必须清醒地维持人、生物、机器等之间的科技关系[1]。


  

  这些学者的思考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也直接促进了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采取行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总结三十多年的工作经验,将“风险分析”的概念引入食品安全管理中,并将之系统化和理论化,成为指导食品法典工作和食品标准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方法。1991年在意大利罗马,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关贸总协定(GATT)联合召开了“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物质与食品贸易会议”,建议相关国际法典委员会及所属技术咨询委员会在制定决定时应基于适当的科学原则并遵循风险评估的决定。1991年举行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第19次大会同意采纳这一工作程序。随后在1993年,CAC第20次大会针对有关“CAC及其下属和顾问机构实施风险评估的程序”的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在CAC框架下,各分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机构应在各自的化学品安全性评估中采纳风险分析的方法。1997年1月27日至1月31日,FAO/WHO联合专家咨询会议在罗马FAO总部召开,会议提交了题为“风险管理与食品安全”的报告,该报告规定了风险管理的框架和基本原理。至此,有关食品风险分析原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已经形成。CAC于1997年正式决定采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基本定义,并把它们包含在新的CAC工作程序手册中。目前,风险分析已被公认为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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