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风险分析原则已经得到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正式确认。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第7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指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在实际推动和运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我国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各相关部门从各自角度分别建立了风险评估体系。卫生部和农业部重点开展了食品和农产品监测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卫生部参照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监测与评估计划GEMS/FOOD,开展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监测点已经覆盖15个省区市8.3亿人口,重点对消费量较大的54种食品中常见的61种化学污染物进行监测。截至到2006年底,获得化学污染物监测数据40多万个,初步摸清了我国食品中重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及动态变化趋势。膳食和营养监测是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组织开展了四次全国性膳食与营养调查和三次总膳食研究工作,掌握了全国居民膳食结构、饮食和疾病谱变化趋势[3]。
二、风险分析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食品安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4]。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