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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之风险分析原则

  

  首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检验、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某一个执法,而是为了掌握较为全面的食品安全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将监测与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频率的科学依据[6]。开展食品安全监测是发达国家保护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经验。我国《食品安全法》也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象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当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其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国际通行做法,如,2002年1月28日依据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欧盟食品安全局正式成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美国农业部在2003年7月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日本于2003年7月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在我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食品安全法》也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认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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