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风险分析和预防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在美国,由于多年来对食品中化学危害的管理的重视,制定了许多关于添加剂、药品、杀虫剂及其他对人体有潜在危害的化学和物理危害的法规。这几年,联邦政府更加关注微生物致病原的风险,通过关注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安全性来降低微生物致病原的风险。重视这个方法是基于风险评价的结论:“微生物致病原的风险是确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在欧盟地区,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为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发布《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白皮书》,该白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日本,2003年颁布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中指出,在制定有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估”(《日本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1条。)。同时该法还规定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
从国内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的国情,我们更多的关注食物供给的数量,对于食物的质量乃至食品安全考虑得较少。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一系列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使得政府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立法逐步增多,其中也有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如在进出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文件中,2001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专门针对风险分析管理的部门规章——《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该规章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风险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