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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

  

  1.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委托作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他人签订作品创作合同,委托他人按照其要求创作的作品。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推出如下结论:(1)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2)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3)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有。(4)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于第三人。[16](5)合同没有就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17]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署名权归属于作者,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属于作者,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3)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属于作者,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4)其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属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职务作品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


  

  在上述著作权归属关系中,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形,实际上也属于著作权归属原则的例外,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有创作能力,但它却要取代作品的创作者成为作者,原始地获得完整的著作权。然而,这种情形却符合“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著作权归属关系图谱解析


  

  由上分析可知,我国《著作权法》描画的著作权归属关系图谱总体上是清晰的,能够妥善解决大多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尽管如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过多,更是由于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过于模糊,[18]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所规定的情形过于复杂,[19]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过于简单,[20]导致了许多著作权归属纠纷,其缺陷充分显露出来。


  

  (一)关于“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规定的缺陷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确立了“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其表面上与著作权制度之主旨相符,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创作,使作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但是,实际上却是用合理的外衣掩盖着不合理的缺陷。其关键点在于著作权法使用了“作者”的概念,而不是“创作者”,[21]或者说著作权法规定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从而导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替代作品创作者而直接成为著作权人。如果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创作者”,或者将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能够更加明晰,就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方面,如果以“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为原则,由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创作能力,不可能成为创作者,那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只能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原始地获得著作权,不会与作品创作者就著作权归属发生纠纷;另一方面,即使以“著作权属于作者”为原则,但只要更加明晰地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也不会引发纠纷。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巧条有关将法人或者其他雇主视为作者的三个条件的规定就非常明晰,基本上不会引起误解:(1)作品的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雇主发起。(2)以法人或者其他雇主的名义将作品公之于众。(3)没有相反的约定或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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