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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

  

  在侵权责任法扩张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从总体上把握两法的不同功能,充分发挥它们在民法体系中的不同作用。在民事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两大基本法律,担负着不同的功能:


  

  一个是维护交易程序的法律,一个是保护绝对权的法律。在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益之后,权利人需要从事两项活动:一是安全地持有此种权益,如占有物、维护人格完整等,使民事权益处于一种安全的状态;


  

  二是利用此种权益从事交易活动,换取其他民事权益,并通过交易来创造和实现财富的价值。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就是分别用于调整前述两个不同方向的民事活动。第一种活动是由侵权责任法来保护的,在权益的持有状态被侵害之后,通过责令他人承担责任,来恢复既有权益持有状态。第二种活动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正如丹克指出的:“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使公民有义务赔偿因其不法行为给其他公民造成的合同关系之外的损害。”[49]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虽然两法相互影响的趋势可能会更加显著,但是这绝不是说这两部法律能够相互替代。


  

  吉尔莫在预测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时曾经指出,“客观地讲,契约的发展表现为契约责任正被侵权责任这一主流逐渐融合。”[50]“可以设想,契约法为侵权责任法所吞并(或者它们都被一体化的民事责任理论所吞并)是其命中所定。”[51]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契约法不是正在走向死亡,就是将被吞噬在侵权责任法的古老而常新的范畴中去。”[52]但美国学者范思沃斯曾经对此提出批评,认为这种看法显然是“夸张的”[53]。即便是吉尔莫本人也承认,在法学领域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使某人预言某个法律领域已经消亡,但是在一段时间之后这个法律领域不仅仅没有消亡,反而更加繁荣[54]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扩张确实是一种客观现实,但是,因此断言合同法会被侵权责任法所吞并,合同法会走向死亡则未免言过其实。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交融,也为合同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事实上,合同法也对侵权责任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便在一些领域出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侵蚀的现象,也并不意味着,合同法会因此而走向衰亡。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大背景之下,妥当界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区分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防止两部法律之间的内部冲突和矛盾,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一项未竞的、仍须努力的事业。


【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德]格哈德·瓦格纳:《当代侵权责任法比较研究》,高圣平,熊丙万译,载法学家010年第2期。
例如,在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远远大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在大陆法系,如德国,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张。
See E·Allan Farnsworth,Developments in Contract Law During the 1980''s: The Top Ten,41 Case W.Res.203,p.222.
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吉尔莫教授1974年发表的契约的死亡一文中,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和约因原则的衰落 侵权责任法的扩张等现象,提出合同法将被侵权责任法所吞并,并发出合同法已经死亡的惊世之语,参见[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曹士兵、姚建宗、吴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版,第117页美国甚至有一些学者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所吞噬的现象称为出现了一种合同的侵权责任法( contorts) ”。参见前引,E·Allan Farnsworth文,第222页。
例如,在法国,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其对消费者不仅负有合同上的义务,而且要承担由法院在实践中所确立的安全义务(obligation de sécurité),违反此种义务则可能构成侵权。Duncan Fairgrieve(ed.),Product Liabili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90-92.
Basil Markesinis,Foreign law and Comparative Methodology:A Subject and A Thesis,Oxford Hart Publishing House,1997,p.268.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页;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5页。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96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Lon L Fuller,Consideration and Form,41 Column.L.Rev.799(1941).
Charles Fried,Contract As Promise:A Theory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pp.7-8.
See Christian von Bar,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Non-Contractual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Damage Caused to Another,European LawPublishers&Bruylant,2009,p.243.
W.V.H.Rogers,Winfield and Jolowicz on Tort,16th ed.,London:Sweet&Maxwell,2002,p.4.
BGHZ 34,375,380;BGH NJW 1992,1511,1512.;Soergel/Zeuner,§823,Rn.41.
Vgl.Stephan Madanus,Die Abgrenzung der leistungsbezogenen von den nicht leistungsbezogenen Nebenpflichten im neuen Schuldrecht,Jura,2004,S.291f.
参见[美]E·艾伦·范思沃斯:《美国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Richard A.Posner,Law and Legal Theory in England and America,Clarendon Law Lecture,1996,p.95.
参见前引,王胜明主编书,第11页。
参见王文钦:《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朱晓喆:《债之相对性的突破———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中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参见前引
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参见前引,Basil Markesinis书,第245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1页。
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Allen Farnsworth,Legal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70 Colum.L.Rev.1145(1970).p.250.
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197页。
参见[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等主编,《欧洲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财产法的互动》,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参见前引,[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等主编书,第47页。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Andreas von Tuhr,Der Allgemeine Teil des Deutschen Bürgerlichen Rechts,Bd.1,Berlin:Verlag von Duncker&Humblot,1957,S.277.
参见《合同法》第117条
See Robbey Bernstein,Economic Loss,Sweet&Maxwell Limited,2nd ed.,1998,p.2.
参见前引,Basil Markesinis书,第254页。
参见前引,Basil Markesinis书,第256页。
前引[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等主编书,第61页。
陈忠五:《法国侵权责任法上损害之概念》,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0卷第4期,2001年7月。
参见前引,Basil Markesinis书,第230页。
参见前引,Basil Markesinis书,第245页。
张玉卿主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页。
参见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参见《侵权责任法》第2条
Guenter H.Treitel,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VII,Contract in General,Chapter 16,Remedies for Breach ofContract,Tübingen,1976.p.38.
参见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导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3页。
参见[德]U.马格努斯:《侵权责任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1页。
前引,张玉卿主编书,第533页。
W.V.Horton Rogers(ed.),Damages for Non-Pecuniary Los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pringer Wien New York,2001.,p.56.
[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Jean Ray,Essai sur la structure logique du Code civil fran ais,Alcan,1926,p.12.
Andre Tunc,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Torts,Introduction,J.C.B.Mohr(Paul Siebeck)Tübingen,1974.p.19.
前引,[美]格兰特.吉尔莫书,第117页。
前引,[美]格兰特.吉尔莫书,第127页。
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参见前引,E·Allan Farnsworth文,第222页。美国威斯康辛州法院的报告证明,在美国合同诉讼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诉讼类型。
See Kelso,The 1981 Conference on Teaching Contracts:A Summary and Appraisal,32 J.LEGAL EDUC.616(1982).
参见前引,Kelso文,第6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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