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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未来人格权法的制定当中,是否规定一个关于“一般人格权”的部分,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难题作为人格权法上的基本理论,中国的学界已经广泛接受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也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的专家建议稿中,都留有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条文设计然而解读之后可以发现,“中国化”的一般人格权其实已经是一个被全面注入中国元素的改造了的概念和制度。不论是在外部环境(如宪法上基本权利及价值的导入)还是内部条件(如作为框架性权利最重要实现手段的法官裁量权)上,我国人格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都已经与起源于德国的本来意义上的该项制度相去甚远,甚至南辕北辙。如果我们仍然坚持已经成形的中国民法关于一般人格权的理念,那么此项被认为是具体人格权基础或者上位概念的“权利”如何予以定义,其与具体人格权究竟属于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都必须进一步思考。


  

  五、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


  

  就请求权的体系而言,杨立新等学者在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一文中指出,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一个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则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依此界定,人格权请求权(如果存在的话)当属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中的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毫无疑问应当加以规定。问题只是在于该项请求权在规范体系中的角色和地位。动态地看,对人格权或者某些人格要素的最初的保护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但是在一些学者看来,这只是其中一种保护手段,除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外,赋予人格权享有者以人格权请求权,两种保护方式相结合,才能实现对人格权的完满的保护。[16]但是,如果在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中同时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会不会引发请求权体系的重大变动甚至困扰,殊可担忧。因此,需要探究有无必要在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同时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抑或仅仅单独规定即可。


  

  请求权竞合的意义在于赋予权利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和不同的结果选择。就人格权请求权而言,其核心内容为除去请求权和防止请求权,权利的行使并不要以加害人有过错为必要,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并不必然要求对方有过错,受害人精神痛苦后果的严重性是请求的主因。由此可见,在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同时规定人格权请求权应该没有必要。


  

  至于人格权请求权究竟是规定于人格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中,这并不仅仅是纯粹的立法技术或法律适用问题,其中仍然牵涉到民法的一些基本理念与体系逻辑。


  

  第一,民法典的体系效应。如前所述,体系化自近代以来一直被视为科学和理性的象征,其意义毋庸赘言,不妨原文照搬马克斯·韦伯的话:“原始的‘法’不知体系化为何物。按照我们今天的思维习惯,体系化意味着:建立所有由分析所获得的法的原则的联系,使它们之间组成一个逻辑上清楚的、本身逻辑上毫无矛盾的和首先是原则上没有缺漏的规则体系,也就是说,这种体系要求,一切可以想象的事实在逻辑上都必须能够归纳到它的准则之一的名下,否则,它们的秩序就失去法的保障。”[17]就中国的立法现实而言,不论是已经完成并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还是未来的人格权法的制定,立法规划都必须将整部民法典置于体系化思考的范畴,以满足民法典其他各编各自的目的和需求,俾使各编之间连成一个有机整体。特别是,作为绝对权的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设计尤其紧密相关。在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情况下,人格权的保护面临着以下三种模式的选择与取舍:其一,在不承认存在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的前提下,将人格权的救济归入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加以解决;其二,确立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从而或者在未来的人格权法中规定;或者其三,在侵权责任法中出现。此项课题牵涉到整个民法典的民事责任体系的建构,人格权请求权如何规定必须服从于这一大局。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最大好处在于将侵害各种权利的责任形态集中加以规定,使受害人一旦遭受侵害之后可能明确其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补救手段,甚至可以在各种救济手段之间依法进行理性的选择。[18]这也就意味着未来我国将继续沿着《民法通则》(不管其出现是因应一时之需,还是当时的高瞻远瞩)定下的集中规定权利救济的基调前进。事实上,民法草案“侵权责任编”的提法以及单行法以“侵权责任法”定名,也在暗示着本编及本法的重心将放在责任的承担也即权利的救济上,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和列举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和有区分地对权利所受到的不同程度的侵害进行救济。因此,将救济方式集中规定在侵权责任编,对分则诸编所列举的权利进行一体化集中保护的模式无疑更符合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意义。从体系效应的角度出发,人格权请求权作为绝对权请求权之一种,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自然更为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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