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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的自由裁量与程序规制

  

  四、量刑程序的具体设置


  

  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核心在于完善庭审程序,为使庭审程序能够有效开展并达到预期目的,实现量刑规范化,也必须合理安排庭审前程序和庭审后程序。


  

  (一)庭审前程序


  

  1.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时或者庭审阶段应提出量刑意见。司法实践中,起诉书一般表述为被告人因犯特定的罪而提请法院依照刑法某一条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但由于我国刑法在设置罪名时,通常在某一条下设置若干款项,每一个款项又有不同的量刑幅度,起诉书仅依据刑法某一条款规定指控被告人,显然放弃对被告人提出量刑意见。事实上,自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省市对量刑意见已经有不同程度的尝试,但一直未形成成熟的模式在全国展开,笔者认为,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应注重完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关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目前各地实践存在着不同做法,[3]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无外乎在庭审前提出或者庭审阶段提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或者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或者因为案件事实清楚或者因为被告人认罪,可以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直接提出,也可以另行提出量刑意见;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罪名存在较大争议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于“检察官在提起公诉之初,对全案的证据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可能并没有全部掌握,有些量刑情节要在法庭调查以后才能最终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更。”{15}(P103)笔者认为,上述情形下,公诉机关也可以在庭审审理阶段提出。


  

  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量刑建议精确到点,例如诉请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等等,另一种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诉请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至5年,等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试行量刑建议制度时,以“绝对性量刑建议”而著称,并认为“绝对性的量刑建议法官更乐于接受,因为其有明确参数;被告人也乐于接受,因为其量刑有明确目标;旁听群众也乐于接受,因为其可以得知检察官对量刑持有的明确态度。其做法是原则上对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起诉条件的案件都进行量刑建议,且量刑意见具有绝对性,精确到点。”{16}绝对性的量刑建议固然态度明确,但量刑建议是一种“意见”,区别于法院的具有既判力的裁判,考虑到检察机关通常在庭审前提出量刑建议,庭审时,案件事实、证据均有可能发生变化,有些变化虽然不影响定罪,但也会影响量刑,为保持量刑建议的严肃性,量刑建议应具有一定幅度为宜,详言之,检察机关诉请判处被告人自由刑的案件,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具体的幅度可以有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加以把握;对于刑罚种类较为单一,如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或者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死缓条件的案件,可以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2.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也应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量刑意见,并享有就量刑展开辩护的权利,从而为庭审中就量刑展开调查、辩论创造条件。有学者认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向被告人送达量刑情节申报书。”{17}(P43)此种构想在保障被告人量刑知情权上不失为好的意见,对量刑起决定作用的是被告人所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到量刑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仅告知被告人对量刑情节进行申报,被告人很可能不能充分、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应当对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影响量刑的相关因素进行归纳,制作量刑情节提示书,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送达量刑情节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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