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定罪与量刑关系上亦采定罪与量刑合一的诉讼模式,应该说这种模式有其存在的制度根基且也满足我国实践需求,它不仅节约诉讼资源,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也契合我国刑事司法传统。然而,在注重被告人权利保障以及确保个案公正的时代背景下,在程序正义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其弊端也越来越为学者和审判实务界所认知,通过构建适当的量刑程序以规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量刑公开、量刑公正及量刑均衡已成为时代需求。“今天的实体法放弃了法律完善无缺的神话,而更多地依赖于程序过程中法官的判断这一点也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拿破仑所谓用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即可以调整世间一切事物的豪言壮语已失去意义。”{8}(P14)需要指出的是,规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实体法模式和程序法模式相辅相成,如果没有实体法上对法官量刑活动加以明确指引,量刑程序即使发动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为实现量刑规范化,必须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共同加以完善。就我国刑事实体法而言,从1979年刑法典到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可以明显看出立法者限制法官量刑自由权的意图和努力,但就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尽管也存在着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度设计,但不论刑事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对法官的量刑活动都规定得过于宏观,甚至可以说是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没有达到规范法官量刑活动的目的,量刑程序的完善与否已成为攸关量刑规范化改革成败的关键。
三、构建量刑程序,规制量刑自由裁量权
构建量刑程序,规制量刑自由裁量权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1条明确指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且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人民法院五年工作规划纲要》以及《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要点》中都把规制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前者从实体上进一步明确和规制了刑法中的许多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量刑情节,后者则从程序上确立法庭审理过程中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的相对分立,突出量刑在法庭审理中的独立地位。目前,已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量刑程序对于规制量刑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开化、透明化,杜绝量刑不公正,纠正量刑失衡具有重要意义,在更深层次上,它对于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如何构建和完善量刑程序,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已经开展量刑程序试点的各地法院做法也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主要内容是维持现行庭审结构的基本框架不变,将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一分为二。即“第一阶段为定罪程序,先调查定罪证据,再进行定罪答辩;第二阶段为量刑程序,即定罪程序结束后,法庭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罪名假定全部成立,在此前提下进行量刑证据调查和量刑答辩。”{9}(P37)另一种观点认为量刑程序改革应以独立量刑程序为目标、以定罪与量刑分离的理念为指导,分两阶段来进行:第一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将定罪与量刑适当分开。包括构建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和将普通程序中的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适当分开。第二步,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明确区分开。{10}(P41)还有观点认为量刑程序改革应使量刑活动在程序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只有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分离开来,量刑只有在程序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法院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受到有效控制,量刑过程的公正性也才能得到保证。”{11}(P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