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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的自由裁量与程序规制

  

  2.在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中,由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应注重围绕量刑事实进行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应围绕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进行辩论,法庭也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


  

  3.关于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程序。由于一些定罪事实本身也是量刑事实,例如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特定身份,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未完成形态等事实,上述事实在对被告人犯罪事实调查阶段业已查明,在对量刑事实进行调查时不必重复调查,控辩双方仅需对在定罪阶段尚未向法庭出示的量刑事实进行调查,需要说明的是,庭审前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亦应在这一审理阶段出示并接受质证。


  

  4.关于量刑辩论程序。量刑辩论程序是指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被告人适用的刑罚提出意见并展开辩论的审理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在简易程序案件中,除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公诉人通常不出庭,在大量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还有更大比例的刑事被告人由于不懂法相应也不懂得就量刑展开自我辩护,这必然影响量刑辩论的有效展开。量刑辩论能不能切实有效展开,必然会成为制约量刑程序取得效果的“瓶颈”,这有赖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部乃至律师协会等的通力合作。


  

  (三)庭审后程序


  

  1.合议庭对量刑进行专门研究,必要时写出量刑报告。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在开庭审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除死刑案件外,通常重视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研究,对于被告人所适用的刑罚则关注不够。一些地方法院在尝试量刑程序改革时,尝试设立专门的量刑委员会[5],实现对量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此种做法不失为量刑程序改革的有益探索,但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为此类组织预留存在空间,且其地位和职权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存在交叉。笔者认为可以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研究案件时就量刑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改变以往审理报告仅就案件来源、控辩双方的控辩内容、证据、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论述的做法,增加对量刑事实、量刑思路以及各量刑情节的采信、采用程度等的论证,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要写出量刑报告。


  

  2.裁判文书中写明量刑理由。受传统审判理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注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注重对被告人或者上诉人定罪理由的论述,对于量刑则一笔带过,几乎看不出对量刑理由的论述,尽管一些刑事裁判文书也注重对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但上述量刑情节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制约宣告刑仍不得而知。笔者认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增加量刑说理,写明量刑理由。具体而言就是写清已查明的量刑事实,同时写明是否采纳控辩双方以及其他有关诉讼当事人所提出的量刑意见并加以分析,这既是对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量刑事实进行调查、举证、辩论后所应当予以回应、裁断的需要,也是实现量刑公正和最大程度上廓清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量刑疑虑的需要。


【作者简介】
张向东,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
【注释】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或者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例如,江苏省沛县检察院联合沛县法院实行量刑辩护程序的试点,参见唐颖等:《苏沛县—庭审引入量刑辩论程序》,《检察日报》2009年7月13日。
例如,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的做法是: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建议直接写进起诉书;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既可以制作书面量刑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与起诉书一并送达法院,也可以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提出。参见李仁和、王渊:《量刑建议的未来之路》,《检察日报》2009年9月2日。
以广州中院为例,其主要做法如下:一是构建‘羊城少年法庭之友’。通过社会招聘将社会各界关心、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人士吸纳为“羊城少年法庭之友”(简称“少年法庭之友”)并加以培训,在审理涉少刑事案件时担任社会调查员协助法院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教育和帮教工作。二庭前的社会调查制度。由法院委托“少年法庭之友”担任社会调查员,在开庭之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由社会调查员在庭审中向法庭宣读,法官当庭征询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为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参考。参见周道鸾:《羊城少年审判步入快车道》,《中国审判》2008年第10期。
具体做法是: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下设置量刑委员会,成员除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外,吸收部分具有丰富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参加。参见王红梅、袁涛:《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法制资讯》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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