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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的自由裁量与程序规制

  

  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加以区分,是英美法国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深深契合于其独特的刑事诉讼架构之中,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以及“辩诉交易”制度紧密结合的。仅仅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予以区分尽管有积极意义,但所导致的诉讼延长、低效率、过于耗费司法资源等后果也显而易见,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发达的国家也不堪重负,事实上,美国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有学者指出,美国90%左右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双方庭外交易结案的,而辩诉交易的内容之一就是量刑交易。{12}(P147)“在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中,量刑是由法官来作出的,但是大部分法官仅仅采纳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被告人所达成的协议。”{13}(P62)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并提高了诉讼效率,从这种意义上说,独立的量刑程序需要与独特的“辩诉交易”制度相结合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求,并成为英美法国家刑事诉讼特色之一。我们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大背景下展开的,因此也必须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内进行改革创新。在遵循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可灵活处理的诉讼环节可以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定罪与量刑适度区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现量刑公开,并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权,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规制量刑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规范化。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定罪与量刑的适度区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既不能亦不必像英美法国家那样把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这既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相适应,也不符合我国审判实际。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定罪、轻量刑,重定性、轻定量的做法以及量刑不公开、不透明、不均衡等现状,将定罪与量刑适度区分,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之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的作法更符合我国审判实际。


  

  (二)量刑公开、透明。量刑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我国审判实践中最常采用的量刑方式是“估堆”式的,它更多依靠的是法官的良知和经验,体现的是一种实践理性和经验学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方便、快捷,不需要复杂的技巧,但法官对于这种量刑结果是如何得出来的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甚至表现为“秘而不宣”。由于量刑不公开、不透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过程不知悉,容易产生量刑不公、量刑过重的认识,引起其对判决结果的抗拒,社会公众、媒体不了解量刑过程和量刑理由,易产生对裁判结果的质疑,甚至动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量刑公正应该是“看得见的公正”。因此实现量刑公开化,使量刑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杜绝量刑过程中的随意甚至暗箱操作是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目的和应有之义。实现量刑公开,首先要实现量刑事实公开,既包括影响和决定量刑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等事实的公开,也包括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等的公开。其次要实现量刑过程公开,这是实现量刑公开的关键,即在庭审中,对影响量刑的事实、情节的认定要公开,要经过法庭的辩论。最后但也非常关键的是要实现量刑理由公开,裁判文书要写明量刑理由,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权。量刑辩护权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的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它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及其提出的量刑意见所进行防卫与反驳的权利。被告人享有量刑辩护权,便可以据此根据有关证据,反驳公诉人的重量刑的指控或者据此证明自己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事实,从而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也有论者指出:“量刑虽然是法官的权力,但融入量刑辩护程序,则有助于全面查清案件中的量刑事实,正确评价量刑事实对宣告刑的影响,因此,十分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14}(P73)此论可谓卓见,现阶段,各地法院在也纷纷引入量刑辩论程序。[2]量刑程序的有效展开依赖于控辩双方就有关量刑事实和证据展开富有成效的辩论,也唯有真正的量刑辩论才能发现控辩双方在量刑事实方面存在的差异和分歧,从而为法庭进行量刑裁量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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