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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反思

  

  (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理论及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已公开发表的有关刑事诉讼模式的论文达到100余篇,专著也有几部,几乎涉及有关刑事诉讼模式方方面面的问题。大到历史演进、国外刑事诉讼模式的评析、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整体概览,小到不同刑事诉讼模式下某一环节的具体比较、不同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刑事诉讼模式研究领域宏观与微观交相呼应、并驾齐驱的.良好势头。既有理论上的观点争鸣,亦有司法过程中的实证分析,既有对中国问题的殷切关注,亦有对世界经验的借鉴愿望。纵观中国学者关于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研究,主要有线形结构、双重结构、三角形结构等观点,那么学者们的这些研究成果是否能够准确地归纳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呢?或者说是否能够有效地解释中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问题呢?笔者将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进行详细的分析。


  

  线形结构说将诉讼视为一种双方组合,一方是作为整体的国家司法机关,另一方为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诉讼活动的基本内容就是司法机关积极的进攻性司法活动。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司法的一体化;二是司法机关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三是被告方的权利受到限制[7]。


  

  双重结构说则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与审判为三种最基本的诉讼要素和诉讼功能,并成为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支点,所谓‘诉讼’,即法学家们所称的‘三方组合’,因此刑事诉讼形成正三角形结构。但按照系统相对性的原理,从另一角度观察,同一过程又呈现出另一结构形态。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国家为维护其统治秩序而发动的追究惩罚犯罪整肃社会越轨行为的活动,国家设置警、检、法机关分别承担一定职能,刑事案件则按特定程序由侦查、起诉到审判递传。在三机关之间实际存在着一种‘工序关系’,即线形关系”[8]。


  

  三角形结构又具体分为等腰三角形、倒三角形、斜三角形等学说,此处以等腰三角形为例来说明刑事诉讼模式问题。等腰三角形学说认为,“从概念上讲,真正的诉讼仅指控、辩、审的三方组合。现代诉讼法学认为,严格意义的诉讼,就是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有机结合,这也是诉讼的基本形式。因此,刑事诉讼只能是一种三角形结构。该说还认为,用正三角形来概括刑事诉讼结构不准确,因为正三角形结构难以体现以审判为中心以及司法至上的原则,辩护和控诉两顶点也可以作为中心,这与诉讼功能相悖。而用等腰三角形结构来概括,有以下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可以体现审判中法官的公正裁断,不偏不倚;另一方面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原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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