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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反思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反思


卢少锋;申文宽


【摘要】刑事诉讼模式的反思是当前的学术热点问题,关系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源于西方的经典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对当下的中国刑事审判实践解释力不够,而本土理论则在“何为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模式关涉的要素等方面含混不清,严重影响到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自身完善与刑事司法改革指导功能的发挥。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应因地制宜,并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实践状况,从宏观的诉讼阶段上来把握。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反思
【全文】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立法议程即将启动之际,反思刑事诉讼模式理论成为学界的热点和必做的功课。所谓刑事诉讼模式,“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刑事诉讼目的,无外乎在刑事诉讼中实现社会正义和通过刑事诉讼实现社会正义”[1],这一界定凸显出刑事诉讼模式的巨大价值,表明刑事诉讼模式乃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最主要手段,占据着刑事诉讼的“半壁江山”,代表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并且,刑事诉讼模式无疑是某一地域刑事诉讼特色的典型标志,对其进行准确的认知和反思将成为了解各地域刑事诉讼制度并进行比较研究的有效途径,这对于迷茫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来说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一、经典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及其评述


  

  刑事诉讼模式经典理论来自法学家戈德斯坦和达马什卡的学术贡献。戈德斯坦提出了弹劾模式(accusatorial model)和纠问模式(inquisitorial mod-el),达马什卡提出了职权纠明模式(official inquiry)和当事人抗争模式(party contest)学说。这两种学说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弹劾式、纠问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主义的经典模式划分理论,在中国影响极为深远。


  

  (一)戈德斯坦的模式理论


  

  戈德斯坦对历史上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了类型分析,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诉讼传统,即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其中,弹劾式诉讼又称控告式诉讼,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中实行。该诉讼模式实行控审分离、私人追诉,推行神示证据制度。尽管在今天看来,似乎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但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看,弹劾式诉讼模式不仅体现出朴素的民主思想,更迎合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与必然性。而“纠问式刑事诉讼,是国家极权统治日益强化的产物,它起源于中世纪罗马的教会法程序,形成于罗马帝国和法兰克王国国家权力逐渐加强的时期,在欧洲君主专制时代成为普遍”[2]。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控审不分、国家主动追诉,审判秘密进行,刑讯逼供合法化,“被告成为发现证据和查明事实的工具以及炫耀性国家权力的惩罚对象,沦为诉讼客体,基本上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可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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