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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与我国地方自治:回顾与思考

  

  三、我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展望


  

  辛亥革命和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宪革新,目的在于改变君主专制,建设一个民主统一的现代国家,然而,“现代国家的塑造,势必要涉及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涉及阶级结构、社会政治结构的重组” [6]。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也未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团结和依靠全国各族人民完成和推进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以及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三件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但是在辛亥革命以后100年的今天,中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现代化国家仍任重道远。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地方民主未来或将逐步出现如下的走向。


  

  (一)地方制度的发展或更加体现民主,更多体现地方利益


  

  民主是一种政治理念,基于这个政治理念而形成的政治形态被称为民主政治。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实施的民主,即为地方民主。地方自治与地方民主相辅相成。从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实行的地方自治看,地方自治主要效仿日本等国,尽管从理念到制度都相当先进,但由于没有实质上的民主,地方自治没有取得实质的成效。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通常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等权利。按照1993年《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地方自治的权利应由居民个人和在平等、普遍选举权基础上自由选出的有任期的代议机构来行使,且地方主要行政长官应由居民按照上述原则选举产生或由代议机构参与任命。可见,地方自治包括团体自治和居民自治,而居民自治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1982年宪法对公民政治参与,作了明确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同时,人民还通过其他各种形式和途径,依法管理国家或地方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因此,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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