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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与我国地方自治:回顾与思考

  

  辛亥革命时期采行的地方自治,体现了立宪派宪政改革的主张,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清政府改革的需要。一方面,以绅商为群体的新兴社会力量迫切要求改革,另一方面,清政府为维系自身统治,也需要通过自治采取民意,将地方自治纳入政府敷设的轨道。


  

  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开办自治研究所,地方自治相继展开,并取得一定成效,为国家实行立宪奠定了一定的民意基础,但总的来说,清末地方自治带有较浓厚的官办色彩,在当时缺乏实行地方自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地方自治实行效果有限。但也必须指出,地方自治是共和制的基础,地方自治思潮对辛亥革命的成功起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民国初年,政治失序。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方案破灭,民国政权落入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地主官僚资产阶级手中。袁世凯为了推行专制集权统治,明令停止各地自治会。其后的北洋军阀,效法袁氏所为,以“分权”和“自治”为名,行专制割据之实。


  

  国民政府时期,1923年10月,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之国权,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并专章对“地方制度”作了详尽规定,并曾颁布《市自治制》、《乡自治制》、《县自治制》、《地方自治试行条例》等法规。湖南、广东、浙江、四川、福建、贵州等省并起草、颁布了各自的省宪法,开展自治运动。但因中国内外政治环境所限,地方自治始终没有脱离专制政治的窠臼。


  

  孙中山先生力主实行地方自治,在1920年孙中山手订的《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中,他认为县为地方自治之充分区域;如不得一县,则联合数村而附有纵横二三十里之田野者,亦可为一试办区域。他主张地方自治以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目的,故其地能否试办自治,当视该人民思想知识以为断,若必要条件已具备,则先就下列六事试办,待有成效,再推及其他: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设学校。孙中山认为地方自治团体不止为一种政治组织,亦并为一种经济组织,由一县而推行各县,民国基础便得以巩固和确立。


  

  在1924年所著《建国大纲》中,孙中山提出训政时期由各县人民筹备自治,待条件成熟,便可由人民选举县官执行一县政事,选举议员议立一县的法律,县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实行完全的自治;凡一省之内,全部县都达到完全自治时,便是宪政开始之日。遵照孙中山上述思想,国民党统治时期先后颁布了《确立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之基础案》、《完成县自治案》、《改进地方自治原则》等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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