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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与我国地方自治:回顾与思考

辛亥革命与我国地方自治:回顾与思考


任进


【摘要】地方自治在清末即已初现端倪。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和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曾颁布地方自治的有关宪制性文件,但地方自治实行效果有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形成符合国情、各具特色的地方制度,分别适用于一般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随着社会的进步,地方制度的发展或将更加体现地方民主和地方利益,但地方制度的发展乃至地方自治的确立要符合宪政原理和渐进性原则,达成维护中央权威与地方自治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亥革命;地方自治;展望
【全文】
  

  一、地方自治在我国的提出和旧中国的地方自治制度


  

  清朝末期,在民主运动和西方文化思想影响下,以康梁为首的立宪派,着力宣扬宪政理念和地方自治,敦促清政府进行改革。康有为作《公民自治篇》,对实行地方自治提出具体的构想;[1]梁启超认为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是中国当务之急[2]。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派主张推翻清政府统治,但对地方自治也持认同态度。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宣言规定,“在约法时期,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3]但革命派强调的是实行独立的地方自治。


  

  在立宪派和地方自治思潮影响下,清末宣布预备立宪,于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同时,在中央设立资政院,“资政院钦遵谕旨,取决公论,豫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在各省(除新疆外)渐次成立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


  

  清末光绪三十四年(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宣统元年(1910年)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和《京师地方自治章程》。依章程规定,城、镇、乡的自治事务以教育、卫生、道路工程、实业、慈善、公共营业等为限,城、镇、乡议事会及选民会为议决机关,董事会为执行机关。府、厅、州、县自治范围是:地方公益事务;国家或地方行政以法律或命令委任自治机关办理的事务。议事会及参事会为自治议决机关,府、厅、州、县长官为执行机关。京师地方自治事项为教育、文化、卫生、道路工程、实业、善举、公共营业等,议事会为议决机关,董事会为执行机关。清末还通令各省、州、县成立自治研究所进行地方自治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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