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复合型地方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从历史条件看,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早在公元前221年,秦朝就实现了国家的统一,汉朝进一步发展。秦汉推行郡县制,统一法律、文字、历法、货币和度量衡等,奠定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格局。此后,汉族建立的隋、唐、宋、明等以及少数民族建立的元、清等中央政权,都把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重要目标。
我国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如汉朝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主要管理军政要务)。清朝中央政权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如实行盟旗制度、派驻藏大臣并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实行伯克制度、对南方一些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等)。尽管旧的社会制度下民族间也发生矛盾、冲突甚至战争,但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存在是主流。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这种社会经济状况和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不同类型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从理论基础看,马克思列宁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共和国,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途径。列宁指出,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但是,“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4] “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5]。
因此,宪法确立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合乎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但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它根本不同于辛亥革命以来的旧中国的地方自治制度,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