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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关联性”的涵义及其判断

证据“关联性”的涵义及其判断


汤维建;卢正敏


【关键词】证据;关联性
【全文】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关联性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它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特定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直接决定着该特定证据是否适格,是否能够进入到诉讼中来。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关联性是证据进人诉讼的第一道“门槛”。然而,究竟何谓关联性,如何判断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在人们的认识上存在混淆。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分析,理清认识,以求教于大家。


  

  一、关联性的涵义界定


  

  简单地说,证据的关联性就是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然而,正如美国证据法学者乔恩·R.华尔兹所言:“……相关性实际上是一个很难用切实有效的方法界定的概念。相关性容易判断,但却不容易描述。”[1]从成文法来看,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据关联性涵义的国家非常少见,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该规则第401条给“相关证据”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相关证据’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对于该定义,美国学者进一步解释说:“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是具有关联性。即以假定证据的真实性为前提,当一个理智健全的调查者能够认为,提出该证据比不提出该证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使系争事实被确认并对事实运用有关实体法的可能性更大或者更小的情况下,这个证据便具有关联性。”[2]美国《模范法典》则规定,“关联之证据,指证据之具有任何趋势,足以证明任何重要之事项者。”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第55条将“关联性证据”的涵义界定为,“诉讼程序中有关联的证据,指如果该证据被采纳时,可以合理地(直接或间接)影响对诉讼中系争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的证据。”[3]


  

  与成文法鲜少规定的情形相比,英美学者对关联性涵义的理论研究,颇有建树。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认识和概括“关联性”的涵义。英国法学家斯蒂芬在其《证据法精要》(Digest of the Law of Evidence)中就对关联性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认为关联性意味着:“所应用的任何两项事实是如此相关联着,即按照事物的通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或与其他事实相联系,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西蒙勋爵给关联性下了一个更为简练的定义:“如果证据在逻辑上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具有证明作用,该证据就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使待证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4]美国学者威廉斯认为,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意图证明的争议事实之间存在着合理的关系,如果证据与该事实关系极为微小,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明价值,那就是无关联的。[5]华尔兹教授则从某种实质倾向性的角度来界定关联性。他认为,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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