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质性的判断
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能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17]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哪些事实属于“争议事实”?沈达明教授认为,“与争执点有关的事实可以分为两类:即争执中的事实和从中能够推断出争执点的事实的其它事实,即环境证据”。[18]英国学者Adrian Keane则将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归结为三类。[19]“争议中的事实”,有时也被称为“主要事实”。在任何案件中,争议中的事实就是原告为获得胜诉而必须予以证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为成功抗辩而必须证明的事实。某一案件中的争议中的事实,不是由证据法所决定的,而是由实体法和当事人的主张所决定的。比如,在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讼中,被告只是简单地完全否认原告据以提出请求的事实,那么,原告据以提出请求的关于合同成立、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到的相应损失的事实,就是争议中的事实。而对于被告来说,被告可能提出这样的抗辩:合同不存在或者虽然合同已经缔结,但自己没有违约、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这样,关于合同不存在或者虽然合同已经缔结,但被告没有违约、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也属于争议中的事实。如果被告承认自己违约,那么唯一的争议中的事实就是: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损失的大小数额。一般而言,在民事诉讼中,通常可以藉由当事人的诉答状来辨别争议中的事实。2.“相关事实”。有时也被称为“与争议相关联的事实”、“证据事实”,是可以从中推出争议中的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证明相关事实,那么当事人的许多请求或抗辩都可能会不成立,因为能直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的证据(即直接证据)很可能找不到。比如,关于丈夫是否枪杀了妻子,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此人在枪杀案件发生前一天买了一支枪,案件发生后警察发现了埋藏在此人屋子的花园里的这支枪,并且专家也证明此枪上有此人留下的手印。如果这些相关事实成立,就可推断出争议中的事实(此人是否枪杀了其妻)存在。3.“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三种事实。(1)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如关于证人是否存在精神缺陷从而无能力作证的事实(2)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气、如关于目击证人在一定距离处能否看清事件的发生情况的事实。(3)初步事实。这类事实必须先予证明,并以此为前提条件,才能决定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例如文件的副本要具有可采性,首先必须证明文件的原件已经毁损或者经适当寻找而不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