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论是将争议事实分为两类还是三类,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对于证据与争议中的事实的关联性,非常明显,不存在争论。研究争议事实的意义,主要在于特别注意除争议中的事实以外的其他争议事实,与这些其他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也具有实质性。从实践来看,如何确定这些其他争议事实,从而确定有关证据是否可以采纳,会遇到一些困难;另外,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还存在“法官常常只倾向于接受和认定直接证据,而对许多间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认为这些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20]的误解情形,因此要充分重视不同的争议事实,只要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都具有实质性。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作者简介】
汤维建,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卢正敏,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美)乔恩·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9页。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Adrian Keane,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4th ed.,Butterworths,London,Dublin,Edinburgh,1996,at p19。
转引自欧阳涛等著:“英美证据法”,载《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
同注,第64页。
胡锡庆主编:《诉讼证据学通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
同注,第469页。
参见上文中英国法学家斯蒂芬教授对关联性的定义。
同注,第64—65页。
Richard Eggleston,Evidence,Proof and probability,2th ed,Weidenfeld and Nicolson,London,1983,p79——87。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魏晓娜、吴宏难著:《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同注,第20页。
McCormick on Evidence(5th ed,),edited by John W.Strong,Hornbook Series,ST.PAUL,MINN,1999,at p276——279。
同注,第65页。
特殊情形除外,如法官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且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之嫌的事实。当事人即使对这些事实不存在争议,也须证明。
沈达明著:《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65页。
同注,第6—8页。
毕玉谦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