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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

  

  物权是支配权、支配状态的下位概念。有学者指出,支配权早已超出了物权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对物的支配权(如物权、基于债务关系的支配权)、对精神产品的支配权(知识产权)、对自身人格的支配权(人格权),以及对财产权利的支配权(如权利质权)。[41]笔者也认为,广义的财产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权利质权。[42]如上升至支配状态的概念层次,则除了物权和基于债务关系之非物权的支配权之外,还包括没有基础权源或基础权源不明的支配状态,即事实占有。依其支配状态的基础关系不同,各种支配之排他效力的强度上有所区别。一般而言,物权最强,基于债务关系之非物权的支配权次之(在其范畴内又因基础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事实占有最弱。相同的是,无论什么情况下的支配状态都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由此可见,物权乃是经由立法者在众多对财产的支配状态中选取某些特定的支配状态改造为物权,其他的支配状态则要么确定为效力弱化的支配权,要么仅是提供临时保护的支配事实。物权的核心内容就是支配性,支配性对于物权而言不可或缺。


  

  综上而言,支配性是物权的唯一本质构成要素。用逻辑的术语讲:支配性是物权的必要条件,即“有之未必行,无之必不行”的条件。明确这一点是证成物债区分的关键,即辨析何者才分别是物权和债权的本质属性,我们不需要找到一个权利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因为这是做不到的:依据物权法语境中的一个重要原理“物权法定主义”,一种法律关系符合物权的本质属性,且包含其他相应的构成要素,仍然可能由于立法者的无视,而不能称其为物权。比如德国有土地债务,日本有温泉权,这些权利在各自国家都是物权,且契合物权的特征,但在现时中国绝无肯认为物权的余地。因为支配性和请求性分别对于物权和债权而言,符合“有之未必行,无之必不行”的条件,所以皆是对应权利的本质属性。要言之,物权和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来自内容(内部关系)而不是效力(外部关系);物债区分的真正基础确实在于支配性和请求性。


  

  另须澄清的是,“相对必要构成要素”是从相应权利人的视角观之,如物权于特定情形可能需要具有绝对性要素,但是从相关权利人的视角来看,则不称其为“特征”,如相较债权而言,就不能说绝对性是物权的特征,因为债权完全可能具有绝对性,而物权也可能没有绝对性。因此,具有绝对性的权利固然不能武断地定性为物权,也同样不能径直推断是所谓“物权化”。同理,“债权化”云云,也是言之谬矣。


  

  (二)物债区分合理性的根源:物债区分的不周延性


  

  为何物债区分相对性的学说会长期大行其道呢?笔者认为,这源于一个认知上的错误。“由于潘德克顿法学将财产法分为债法与物权法两部分,所以人们往往试图以债权与物权这两种权利形式来涵盖一切财产权利,一旦出现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模式无法容纳的情形,就称之为‘债权物权化’或‘物权债权化’”。[43]在新型或者新近引入的财产权利种类之中,固然存在部分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有可能通过在物债区分二元结构之内加以整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财产权利类型难于恰当归位,进而容易产生对物债区分二元结构的质疑。


  

  也正是由于对财产权利体系二元结构的单一化认识,造成了我们长期对许多权利的性质判定不清。试举两例说明之。其一,股权的性质。在股份公司中,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权,转化为对财产权价值形态享有收益权为主的股权。关于股权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股东所有权说和债权说两种观点。对于股东所有权说,无法解释的问题是,股东个人实际上丧失了对公司财产最终处分权。在传统所有权理论中,这种核心权能的丧失使股东的“所有权”至少是很不完整的。对于股权债权说,存在的问题是,股权并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而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表决权、新股认购权及股份处置权等,这些均超出了债权的范围。其二,信托财产权的性质。英美法中信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受托人取得该项财产的处分权,信托人或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利益的收益权。对于受托人和受益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属何种性质,英美法通过“多重产权”获得了与其传统理论一致的解释,而大陆法系学者则一筹莫展,始终无法自圆其说。有观点认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则享有针对受托人的债权。[44]这种解释的不妥之处在于,受托人的权利只限制在财产管理的范围之内,并不能随意处分信托财产,这与民法的“所有权”相差很远。另一种观点认为,受益第三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托人则仅享有代理权限。[45]这种解释又存在新问题。受益人根本无法占有、使用、处分信托财产,也不能收取收益,而只能接受收益分配,受益人也明显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而依委托人的意图,受托人绝非仅仅享有代理权,民法上的代理结构与信托法律结构完全不同。与其将股权和信托财产权利胡乱归位,不如退回原点重新审视,事实上股权、信托财产权等都是区别于物权债权的他种财产权利类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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