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

  

  基于对物债区分相对化的认识,学者们提出许多所谓的解决之道。较为温和的方案是在认识论意义上保留此分类的同时,必须在实证意义上将其弱化:设定一切权利都具有剩余性,因此权利应该“反向认定”,分别按具体标准考察权利的权能,并改变传统意思自治标准,以“当事人的知晓”为标准决定交往秩序的平衡。[14]有人提出,要将财产权利体系改造为排他性财产权和非排他性财产权的二元划分。[15]还有人认为,基于现实考量,可以保留传统的所有权(物权)制度,但应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对新型财产权利赋予它与所有权(物权)和债权平等的地位。[16]最为激进者,认为应当彻底取消物债区分,而改为采纳英美的财产法制度。[17]果真如此么?笔者认为,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是一种失败的理论尝试,因为它错误地理解了物权的本质,也未能把握物权与债权的真正区别。


  

  二、学说汇纂体系下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


  

  作为大陆法系重要分支的德国民法,是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基础的法律体系,逻辑结构非常严密,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此种财产法框架源自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的诉讼格式划分。[18]事实上,这纯粹是古罗马裁判官为求便利诉讼所做的技术安排,[19]在罗马法的全部立法文献中,立法者始终未提出“物权”一词,只是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物权类型。[20]但是,这种诉讼程式的划分“以及中世纪日耳曼法为了有效地实现土地控制,将权利束缚在不动产上的多种物权性实践,对于后来物权债权划分的形成,既铺垫了必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也构成了后续思维发展的路径依赖和前见限制。”[21]


  

  从罗马法复兴运动到近代自然法学思潮,逐渐明确形成了对物权与对人权的二元划分。[22]如近代自然法奠基人格劳秀斯,已把权利的类型主要划分为beheering和inschuld,即对物权与对人权。[23]由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中期,在对物权与对人权划分的认识基础上,法国的波蒂埃、德国的萨维尼进一步提出了物权与债权的分类。[24]萨维尼主要是通过客体的区别,论证了物权与债权相分立的正当性。[25]从其背后更根本性的社会经济理由来看,个人支配和契约的分化促进了物权和债权分类的形成。而从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前半叶,二者的区分从对象标准转向了效力标准,即对世生效抑或仅拘束于相对人。[26]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非一朝一夕达成,在长期实务经验的累积过程中,超越了罗马法的个别条文,而继受其法的根本精神。[27]德国法学的集大成者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从罗马法上的actio出发提出“请求权”的概念,进一步将物权与债权分别理解为对一切人的请求权和对特定人的请求权。[28]温氏的学说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民法典对于债法与物法的体系划分,就是建立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相互区分的基础之上。[29]但是,通过对德国私法学说史的梳理可知,物债区分的基础问题,在学理上始终莫衷一是。[30]而这一原则在日本也受到了挑战。日本法在继受潘德克顿的过程中,表面上是采纳了潘德克顿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实际上却是吸收了法国法的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的理论,将物权与债权的本质区别定位为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这一基点。[31]日本学界的主流学者几乎一致认同物权债权的区分标准主要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32]此即依权利的内容所作的划分。


  

  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确立,从纵向的维度来看,大致是沿着早期主要依客体区分,过渡到主要依效力区分,到近期出现了主要依内容而区分;[33]而从横向的维度而言,即存在依客体、效力和内容之间的交集来确定区分,也存在着主要依效力或内容而判定的立法实然,在学说上也多有歧见,这都为之后对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质疑埋下了伏笔。但是,这也至少证明了物债区分的基础并非当然的就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对此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般而言,物权的经典表述为“对有体物的绝对支配权”,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相对权”。[34]然而在中国的语境下,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立法,以及对登记对抗主义和应收账款质押的承认,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此时,无论是削足适履地去摒除与传统物债区分理论不相契合的具体制度,还是因噎废食地欲从立法上根本取缔物债的区分,都是不切实际的妄想。最为恰当的做法理应是尝试用新思维去解读现状,对物权债权区分理论进行再证成。卡尔·拉伦茨在其《法学方法论》中谈到,法学理论是由多数—彼此具有推论关系,而此种关系本身又可满足起码的一致性及可检验性的要求之—陈述所构成的体系。具备“正当性”的法学理论不仅应在形式逻辑上无矛盾性,而且要有可检验性,即法学理论必须以现行法规范、被承认的法律原则以及部分体系为依据,对之为审查。[35]据此,下文分两个层面再证成物债区分理论:第三部分侧重从正反两方面以形式逻辑推理方式证成物债区分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则意在检验是否能用重新诠释过的物债区分理论将一些特殊的具体制度在物债区分的财产法体系中恰当归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