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

  

  三、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总体性证成


  

  由于种种原因,传统物权债权区分理论对过渡性或边缘性财产权利的解释合理性不强。但这并不当然地表明解读对象本身也存在生存危机。从学理上讲,物权与债权彼此独立,两者可以明确界分,前提是要理清方法逻辑。


  

  (一)物债区分合理性的立论基础: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


  

  虽然法学理论证成的过程是演绎推理的过程,但是在逻辑推衍之前必须明晰该理论之基础概念的基本内涵,并以此为推理、验证的原点。物债区分理论之中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物权和债权究竟以何为标准进行划分。只有厘清了这个基础问题,才可以此为根据,找寻物债区分合理性的根据,并通过批驳“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的种种错谬来论证物债区分的合理性,以及支撑“物债区分相对性”若干例证的重新定位,从而完成对物债区分理论的再证成。


  

  物权债权的区分是从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的区分演化而来的,由于诉永远表征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背景下的对物权概念也就必然只能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转圈,[36]从而容易将绝对权和相对权作为物债区分的基础。但如果将视域放宽至物债区分的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历史脉络之中便可看到,德国法系民法“前见”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区分标准在认识上存在着极大的歧见;从来没有形成明确的结论。所谓“德国法以降以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划分作为物债区分的基础”云云便值得商榷。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真正基础应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这一结论实际说明:物权的本质是支配性而非绝对性;债权的本质是请求性而非相对性。


  

  作为民法典体系基础之一的物债相互区分的财产法体系最初是依形式逻辑规则建构之抽象、一般概念的体系。“物权”这个概念正是通过对生活现象的抽象化所形成的,且涵摄特定领域范围的生活现象。物权的概念自产生以来就长期被作为“抽象一般的概念”理解,而抽象概念是由若干孤立的要素结合起来所构成的。依逻辑法则,“最高”概念可以包含大部分其他(添加了不同要素的)概念,前者的内涵最小,因其仅借少数要素而被描述,反之,其外延最大,拥有最宽广的适用领域;最低概念之内涵最为丰盈,因其具有大部分的要素。[37]就物权而言,首先,物权必有支配状态。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以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作为中介。例如,土地所有人可耕种其土地,地役权人可使用供役地。物权意义上的直接支配,有的是全面的(如所有权),有的是定限的(如他物权);有的是有形的(如留置权),有的是无形并经法定程序的(如抵押权);有的由权利人任意进行(如地役权)。在物权当中肯定存在对物的直接支配,这种直接支配的利益实现方式就是支配权的行使。其次,物权不一定都具有绝对性或其客体都是有体物,尽管较为典型的绝大多数的物权都具有这两种特性。物权中意思支配的法律效力,可能具有排他性后果,也可能为否。即使具有排他性后果,又存在排斥一切人和仅仅排斥相对人等种种可能。如果权利在例外情形下不具有绝对性,也不能因之而认定其并非物权。物权的客体既可能是有体物,也可能是无体物。不管是否承认知识产权属于广义物权,至少权利质权属于物权是无由否认的,而且对此也不能以“例外”为借口搪塞过去。何况现代工商社会已非风车磨坊的时代,无形财产支配权甚至已超越有形财产权,而成为市民社会财产权利的主要形态,要想维系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和利用基本法的地位,就必须有所应变。由此不难得知,支配性乃是物权的“绝对必要构成要素”,缺其不成立物权。而绝对性、客体有体性和优先性等只是物权的“相对必要构成要素”。要成立一项物权,在具有支配性的同时,可能再加上相对必要构成要素中的一种、多种或全部。[38]在“抽象一般的概念”的意义上,物权作为民法体系的基础性概念,有宽广的涵摄范围,支配性是其唯一根本构成要素。


  

  然而单纯提取公因式并不够,因为合并同类项而形成的抽象概念,在帮助提纲挈领的同时,会随着抽象程度的升高而愈发空洞,在某些情形下由作为规整基础的价值标准及法律原则所生的意义脉络不复可见,而其正系理解规整所必要者。[39]是故,概念的内容必须可以将作为规整基础的,其与决定性原则之间的意义关联,以浓缩但仍可辨识的方式表达出来。这种意义上的概念被称之为“规定功能的概念”。[40]就此而言,物权的概念并不应仅仅借省略不同物权之间的差异,确认其共同处而获得的,而更应是借找出物权的特殊意义内涵及其功能而得出的。以绝对性作为物权的判断标准,脱胎于以诉的选取来为权利定性,明显是“倒果为因”。法律建构不应停留于粗糙的直观认知,正常的形式逻辑是先有一项主观权利,再根据此项权利的性质提起相应的诉讼,而不是相反。对于一项权利而言,重要的不在于它可以针对一切人、特定人还是相对人,而在于权利本身的具体构成为何。权利的内容或权利行使的行为特征,而非权利的效力,被作为权利的实质对待。任何民事权利都以一定的利益为内容,权利的实现即意味着利益的实现,但各种权利的利益实现方式并不相同。物权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通过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而实现其利益的。在物权的诸项权能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体现支配性的积极权能,比体现绝对性的消极权能更能反映物权的特殊意义内涵及其功能。在“规定功能的概念”意义上理解物权,支配性仍是其唯一本质要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