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般认为,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运输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的毒品是为了运输的,则应当认定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或其他犯罪。该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适用该标准的前提是必须首先明确何谓“运输”和“持有”?只有明确了二者的含义,上述区分标准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另外,就非法持有毒品而言,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持有”既可以是静态的,也可是移动状态的。那么,当持有毒品在形态上属于后者时,客观上毒品也会存在毒品被转移、移送的问题。该种场合下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样值得研究。司法实践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甲将1000克海洛因从家中取出带往距离其家1公里外的办公室,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走私、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甲行为的性质?有的认为,本案中毒品处于运输状态中,应成立运输毒品罪;也有的主张,被告人将毒品从家带往办公室,实现的只是毒品保存空间的单纯转移,属于动态持有,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解决该争议的关键也在于如何解释“运输”与“持有”的界限。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该问题的探讨并不多。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主要从运输的物理意义上界定二者的界限,认为运输毒品的本质是毒品空间的位移,即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只是这两地之间的距离不能过短,如从同一城区内的一房屋到另一房屋的毒品位移,不能以运输毒品论。[8]第二种观点重视运输行为的社会意义和功能,并以此为基础区分运输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其中,有的学者提出,毒品犯罪从种植、收获、提炼、运输(走私)、贩卖、吸食是一个完整的链条,毒品的运输只是其中关键的一环,刑法设立运输毒品罪,目的就在于切断这更链条,阻断毒品向社会流通(可能性)。因此,运输毒品中“运输”的本质在于增强毒品流通性以实现毒品在不同控制者之间的流通。[9]不具有该种意义的毒品空间位移,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还有的学者认为,改变毒品空间场所并不是运输毒品的必要条件,运输毒品的本质是在一个法域内,行为人以流通毒品为目的,认识到是毒品但不明知毒品的用途,采用各种方式流通毒品,并不根据自己的意志使毒品流通于不同的控制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