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再研究
何荣功
【摘要】在二人以上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场合,行为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实行犯,毒品数量应分别计算。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性质要具体分析。对于运输毒品罪本质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运输行为的物理意义和规范意义,只有毒品空间的位移具有实现和促进商品流通的意义时,才能认定为成立运输毒品罪。
【关键词】运输毒品;共同犯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全文】
在刑法上,运输毒品指的是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案件在我国毒品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1]根据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的,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毒品数量以及行为主体身份的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甚至不排除不成立犯罪)。对此,可参见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这里不展开分析。本文主要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以下三个方面的疑难问题。
一、二人以上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案件的定性
利用人体藏毒进行毒品运输,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常见的方式之一。根据藏毒身体部位的不同,人体藏毒又可分为“体内藏毒”和“体外藏毒”。所谓“体内藏毒运输”,指的是将经过特殊包装的毒品吞入或塞入人的身体内部,如阴道、肛门或吞入腹内,利用人的身体作为毒品的伪装或载体,将毒品从甲地运输至乙地的行为。[2]
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二人以上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案件的定罪并无大的争议,[3]不同意见主要是该种场合下行为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以及如何认定毒品数量?比如,陈某雇佣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名妇女运输毒品,三人分别将毒品藏入阴道、肛门运往异地,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三名妇女各自体内藏毒200余克。本案中,陈某应对该三名妇女运输的所有毒品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疑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该三名妇女运输毒品的数量?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该问题的研究并不多,司法实践多数做法是认定各行为人均成立运输毒品罪的从犯,按照各自的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4]但该种做法并没有积极回答从事运输的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若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犯罪?以及为何各行为人只对各自运输的毒品承担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