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意思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与实质,作为一种解释理念与立场,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值得提倡。但以客观意思说作为解释标准,也存在以下缺陷:
1.没有提供多种客观意思的选择标准
“解释的首要基本工作是产生由多义性词语组成的某种相对意义的话语,并在接受信息时确认这种单义性的意向。”{6}然而,由于语言的多义性、文本的自主性及多层次性,一个法律文本或一个法律条文因文字语词的丰富含义而可能有多种客观意思,以什么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意思作为正确的解释结论呢?如在2008年“艳照门”事件中,对网民浏览、下载、转载、传送、散发、公布等行为,哪些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传播”行为,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其原因在于“传播”的含义众多,据美国传播学者丹斯在《人类传播功能》一书中统计,关于传播的定义及解释竟多达126个。[2]对如此丰富的意义及解释,何种解释才是对刑法中相关概念的合理解释?客观意思说的解释标准无法回答此问题。
2.没有提供确定解释标准的依据
由于刑法文本具有自主性、多层次性,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具有多元性,社会不同的阶层、不同价值理念的人因其社会处境、利益需求的不同,对文本的理解具有差异性,这就是解释冲突的根源。虽然不同解释之间的冲突是语言符号本质的逻辑结果,也是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的必然现象,我们应当予以承认并尊重,但在处理个案时,如果法官与公众、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公众存在不同的理解与解释,则必须确定在多元化的社会中谁的理解与解释更应当作为刑法解释标准。不解决这一问题,客观解释论所提出的主张将成为加深众多解释主体之间分歧与对立的理由。迄今为止,客观解释理论仍然没有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立法原意说与客观意思说的解释标准都假定刑法条文中存在一个客观自在的意义,通过预设一个客观标准达到限制法官解释的目的,因此,立法原意说与客观意思说所坚持的解释标准实际上是人们预设的一个理想化的教条,“这使得解释理论成了建立教条和为教条论辩的东西。”{7}这种教条式的解释标准不能解决刑法解释中存在的诸多难题,因此,从刑法解释理论发展的角度看,必须寻找新的解释标准,以满足不断复杂化的现实需要。
二、刑法解释的新标准--多元解释主体间的共识
刑事司法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对刑法的解释与适用实现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而刑法解释和适用的核心是对不同社会关系主体间行为方式、内容和边界的确定,是构建与重构社会制度的过程,因此,探讨刑法解释的标准必须采用社会价值与社会利益关系的理论框架,回答解释标准是什么以及由谁来确定的问题。以人为本理念下的刑法解释,不仅放弃了传统的主客观二元对立的认识论,吸纳历史主义的主客观融合的观念,承认刑法解释主体的多元性,而且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刑法解释的标准应当是多元解释主体间的共识。
(一)刑法解释是现实主体对刑法文本的认识
由于传统刑法解释理论都预设刑法条文中存在一个客观自在的意义,刑法解释就是探寻刑法条文中蕴含的客观意义,解释者只要抛开个人偏见等主观因素采用特定的方法就能实现对刑法客观意义的认识。因此,传统刑法解释理论仅从客体出发,注重解释方法的研究,并且将刑法解释主体抽象化,刑法解释理论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法律解释理论中解释主体的失踪。”{7}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判以前的唯物主义时所指出的:“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8}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刑法解释是人的一种实践活动,是人对刑法文本的认识活动,在这一对象性实践活动中,其基本构造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刑法解释理论是主体认识客体的理论分析工具,因此,刑法解释的研究必须首先将刑法解释作为一种实践活动,研究解释行为,正如美国科学哲学家彼得·雅各布·阿欣斯坦(Peter Jacob Achinstein)所指出的:“科学解释离不开对解释者行为的研究。科学解释应当解决三个主要问题:a.什么是一个解释行为;b.什么是解释行为的产物,即解释;c.应当如何评价解释。无论逻辑实证主义和萨尔蒙的解释理论都只涉及了bc而忽略了a。”{3}38而研究解释行为,必须从行为的主体出发,承认人是刑法解释的主体与目的,不再固守抽象的教条来窒息人的主体性,不再将刑法解释主体抽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