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文的主张
笔者主张举证责任分配实质标准应遵循的原则顺序为:
第一顺位,举证责任分配首先要依照实体法律(包括实体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依此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只需对侵权事实包括侵权行为即加害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陛、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负担举证责任;被告则应对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
附属法[9]规定谁负担举证责任、负担提出哪些证据的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这里就没有明确规定谁负担举证责任、负担提出哪些证据的责任,但可以引导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应承担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责任;其次,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应由法官承担证明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隐形法形式[10]规定谁负担举证责任、负担提出哪些证据的责任。(1)以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构成要件为依据识别,即每一种法律上的根据都以具备一定的法律构成要件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例如债的发生有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等根据,变更有主体变更、内容变更,消灭包括履行完毕、抵销、提存、混同、免除等,这些根据都以具备一定的法律构成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从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构成要件实质性解释引导出隐形于其中的谁负担举证责任、负担提出哪些证据的责任。又如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能够引导出隐形于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原告就负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提起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以法典的章节标题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具体规定为依据来识别。如《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变更、消灭分别有具体规定,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三个法律构成要件就是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对象。(3)以但书规定为依据识别。如《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张没有转移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举证责任。(4)以抗辩权规定为依据识别。抗辩权规定通常是阻止权利行使的规定,如《合同法》第82条、第85条[11],还有一些过错推定规定也属这一类,如《合同法》第303条也可按这一类来定分配举证责任。[12]另外有一些类似但书规定或例外情况的抗辩(未明示)也属该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