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角度来反思,“贴标签效应”体现的是社会公众对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敌意和谴责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远离犯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它和客观上纯粹记录犯罪事实的犯罪记录无关,也和作为对“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的评价结论即“前科”无关。
(三)规范性评价与非规范性评价存在期限的误读:前科有期与无期的混淆
由于规范性评价与非规范性评价研究的混乱,导致了社会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混淆性认识,此种混淆性认识最终又导致了关于规范性评价期限的错误处置,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前科的无限期存在。
前科,是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的一种法律地位,它可能导致对行为人许多权利的限制、剥夺等的不利影响。此种不利影响,是法律出于特殊预防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特定期限内基于犯罪记录的存在而对于行为人进行的规范性评价和以此为基础设置的防范性措施。因此,前科是一种规范性评价结论,它源于特定时间内对于犯罪记录的评价,因此,它的存在应当具有法定的时间期限。也就是说,对于记载行为人曾经被定罪量刑这一客观事实的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的时间,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是无限制的。概言之,前科本质上作为规范性评价的结果,无论是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出发,还是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都应当为其设置一定的评价期限。但是,由于规范性评价的“一次性”特点没有被人们所充分认识,导致了它和非规范性评价的“无期性”之间出现了错位认识和误读,进而导致了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前科制度的最大逻辑缺憾:只要曾经犯过罪和遭受过刑罚处罚,几乎就会终生具有前科,终生丧失进入几乎所有行业内就业的资格。例如,我国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再如,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可以说,目前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在期限上“有始无终”的规定,从而几乎终生剥夺了犯过罪的人所有正常就业可能。
【作者简介】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辞源》(修订本第4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855页。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13页。
参见《牛津简明英语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8页。
笔者认为,自然法作为实在法的制定依据,也可以作为规范性评价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从宇宙间的自然正义中产生出来,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它以正义为基础,是人们行为的道德标准,是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
例如云南“躲猫猫事件”的深入,显露了公民利用网络进行非规范性评价力量的强大。广大网民高度关注事件真相,亲身参与调查,通过网络积极表达诉求、参与评价。可以说,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公众非规范性评价的新平台。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5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陈兴良教授在为拙著《论犯罪的价值》所写的序言中也指出,“如果单纯地从事超规范研究,则又会形成天马行空式的思维,喜欢文本上的宏大叙事,将对具体规范问题的研究视为精神上的坠落—从天上到地下,也可以说是一种堕落,耻于为之。……。”参见于志刚著:《论犯罪的价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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