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这场围绕刑法目的展开的争论,最终使得结果无价值论的刑法目的观成为支配性的主流观点。[36]时至今日,结果无价值论者均与平野提出的刑法目的观无二。值得注意的是,自上个世纪70-年代,即使是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开始逐渐放弃刑法目的是维护社会伦理的观点。即使大多数行为无价值论者仍然认为刑法是行为规范,违法的实质就是对该规范的违反,但均认为该规范是法益保护规范,其并非来源于社会伦理,同时,也将刑法的目的定位为保护法益。例如,团藤重光的学生福田平教授可谓是典型的行为无价值论者,但在论及犯罪的本质(实质违法性)时,指出“所谓的违法,就是对作为评价规范的法的违反,即法所认可的状态的变更以及法所非难的状态的惹起,违法的实质应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37]又如,川端博教授为当代日本著名的行为无价值论者,其在教科书中,明确否定了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伦理的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当行为并没有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时,即使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38]再如,作为新兴的行为无价值的代表人物,井田良教授主张刑法的任务就是保护法益,不存在不保护法益的犯罪。法益的具体内容必须根据宪法确定,单纯道德、伦理、价值观并不是法益。[39]针对人们认为行为无价值将主观意思归为不法要素、会造成不法的伦理判断这一点,井田良教授进一步澄清,“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刑法作用于每个人的行为意思,从而通过使其放弃违法行为的行动意思来防止法益侵害和法益侵害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故意是违法行为不可欠缺的要素。”[40]如山口厚教授所言,当今日本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论,“两种立场共同排斥道德主义,都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的任务”。[41]
早在学界对刑法目的观激辩之前,1947年日本的立法机关为了迎合新宪法提倡的自由民主价值,就已经对旧的刑法典进行了整体的修改。主要删除的内容是:对皇室的犯罪、通敌罪与通奸罪;而且加重了对公务员滥用职权罪、暴行罪、胁迫罪的法定刑,放宽了缓刑的条件等。[42]在之后全面修改刑法的过程中,刑法目的观的转变更加显而易见。1956年,日本为了制定新刑法而成立了“刑法改正准备会”,该准备会由以小野清一郎为首的坚持刑法目的是维护国家道义、社会伦理的学者把持。1961年,准备会公布了拟好的“改正刑法准备草案”。实际上,这一所谓的“改正刑法准备草案”是以天皇时代修改刑法的草案为基础的,只不过后者由于战争而被迫中断。但是,就是这样一部准备草案,居然在经过法务大臣的咨询、审议之后,于1974年以《改正刑法草案》而公布。针对这部草案中所反映的国家主义(国家法益的优先性,扩大了公民抵抗国家的犯罪而轻视侵犯了公民人权的犯罪)、伦理主义(对某些风俗犯罪没有进行非犯罪化,如草案复活了已经于1947年废止的通奸罪)、治安主义(对于常习累犯采取不定期刑、治安处分、死刑的存续、重刑化)等,日本律师协会等社团以及市民自发的展开了各种形式的反对运动。结果,日本战后的这一次全面修改刑法的立法活动最终失败。[43]在此之后,另一个摒弃伦理主义的典型事例是在1995年,日本立法机关基于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删除了刑法典中有关杀害、伤害、遗弃、拘禁尊亲属等加重处罚的规定。(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