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观转变简史
丁慧敏
【摘要】
刑法的目的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界限,是刑法学最为基本的问题。自启蒙以来,德日
刑法目的观的不断流变表明,
刑法目的由其所处的时代精神决定。在蔑视人权、专制统治时代,强调
刑法目的是维护国家道义、社会伦理;在提倡保护人权、重视
宪法、实行法治的时代,强调
刑法目的是保护
宪法性法益。当前,德日两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
宪法性)法益,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应将单纯违背社会伦理而没有任何外部侵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关键词】
刑法目的;犯罪本质;保护法益;维护社会伦理
【全文】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1]那么,刑法目的就是刑法规范的创造者,同时也是刑事立法与司法不可逾越的界限。刑法的目的是否维护社会伦理?[2]犯罪本质到底是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反?法益如何界定以及规范背后到底是什么?自启蒙运动以来,大陆法系法学界就开始对这一系列刑法学的基本问题进行不辍的探讨。随着各国各时期时代精神的变化,刑法目的几经变迁。刑法目的确为时代精神所左右,这是不争的事实。正如曼海姆博士(H.Mannheit)所言,“刑法反映存在于文化基底的价值,可谓其时代文化的一面镜子。因此,如果价值发生了变化,刑法也随之发生变化。”[3]
一、从启蒙到二战的热议:刑法目的是否维护社会伦理的博弈
“将什么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4]刑法保护的便是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刑法目的的学说,也同时在揭示犯罪的本质;关于犯罪本质是什么的学说,必然也是在回答刑法的目的是什么。因此,刑法的目的与犯罪的本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启蒙以来,大体而言,关于犯罪本质的探讨,主要存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但必须指出的是,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仅是表面的对立。从学说发展史上看,在刑法的目的是否维护社会伦理这个问题上,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必然相反。质言之,法益侵害说也可能将刑法的目的定位为维护社会伦理,而规范违法说也可能持相反见解。所谓的“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只是包裹着时代价值的糖纸,其内核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启蒙运动之前,国家用刑法强制推行宗教与伦理,伦理规范无处不在,刑法几乎干涉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受启蒙运动中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不朽的小册子中提出“衡量犯罪的惟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5]他进而主张将仅违背了道德但却没有造成社会损害的行为排除出犯罪。贝卡利亚之后,费尔巴哈为了确立刑事审判中的法治国思想,主张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其首先提出,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从贝卡利亚到费尔巴哈这一时段,被德国刑法学界称为“早期自由时期”。[6]在这段时间里,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目的排斥社会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