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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

  

  三、当前应以树立检察官裁判者角色为核心推进审查逮捕程序改革


  

  在难以调整批捕权职权配置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实现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保证逮捕案件质量,防止错捕和不当逮捕?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裁判者角色为核心,在检察机关改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把审查逮捕的重心放在判断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上,并通过强化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强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参与,构建检察机关对逮捕案件行使“裁判权”的诉讼机制。


  

  (一)根据


  

  主张以树立检察官裁判者角色为核心实现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的根据有三:


  

  一是承认现实。如前所述,调整批捕权职权配置在短期内是行不通的。审查逮捕工作每天都在进行。我们不能对现有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存在的缺陷熟视无睹,等待将来调整批捕权职权配置后再完善审查逮捕程序。因此我们应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尽量改良我国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保证逮捕案件质量。


  

  二是检察机关有改良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动力和条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可能的参与力量,包括学者、立法者、决策者,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各方,如侦查机关(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学界力推调整批捕权职权配置,却没有被立法者和决策者所采纳。侦查机关(部门)追求批准逮捕,把批捕作为完成打击任务的指标,显然并不会主动要求严把逮捕质量关。法院置身事外,且面对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的态势,自顾不暇,也难以有推动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的动力。犯罪嫌疑人虽然渴求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法律和法律解释却没有赋予其充分的参与权,显然难以成为推动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的依靠力量。律师本应对于防止错捕和不当逮捕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法律和法律解释并没有提供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萎缩,致使律师参与到审查逮捕程序中的极少,普遍不熟悉审查逮捕业务,使得律师也难以成为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的生力军。这样,剩下的就只有检察机关了。


  

  检察机关推动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的动力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检察机关急于证明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正当性。从总体上来说,检察机关对于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是不赞成的。但是,仅仅不赞成是不够的。检察机关还应当通过实际行动证明自己行使批捕权,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具有相对合理性。要证明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相对合理性,仅仅通过理论分析,证明检察机关的中立性不比法院差是不够的,还要证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确实能够起到把关的作用,切实防止错捕、不当逮捕。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改革现有的审查逮捕程序和工作机制,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


  

  第二是改革审查逮捕程序容易形成亮点。当前,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对于司法改革都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创新举措层出不穷。但是,刑事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审判方式、起诉方式等项改革已经很难有创新的举措,而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却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改革审查逮捕程序,抓住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上游问题,能够形成改革的亮点,有利于推动量刑建议、量刑规范化改革纵深发展,为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下游改革创造空间。[16]从检察机关自身来说,把住逮捕案件质量关,实际上就把住了刑事案件质量的关键,后续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量刑建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不会因定性不准、证据不足而形成被动局面。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只要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推进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改革一定会趋之若鹜。


  

  检察机关推动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的条件则在于,检察机关能够推动公安机关履行证明责任,并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参与权发挥作用。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检察机关事实上居于主导地位。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有求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甚至排除非法证据,公安机关一般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参与权,对于提高逮捕案件质量有实际的好处,并且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做到。因此,从这两个方面来讲,检察机关也具备推动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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