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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

  

  三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沙区检察院”)试点的情况证明这种进路是可行的。自2009年3月以来,沙区检察院在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有关专家学者和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及所属法律援助中心、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的支持和配合下,进行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改革。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强化对逮捕条件的审查;(2)强化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保证每个未成年人在审查逮捕阶段(2010年3月以后向前延伸到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都获得律师帮助,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有权查阅案卷扫描件,有权在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在讯问结束后有权对讯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3}。从2009年3月15日至2010年9月30日,沙区检察院未检科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60件212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审查逮捕阶段是未成年人的有171人,除9名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了律师(但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联系上其中1人委托的律师)、1名犯罪嫌疑人拒绝援助律师的援助外,其余161名犯罪嫌疑人都获得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律师的帮助,加上委托律师9人,共有170人获得律师帮助,99.42%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侦查或者审查逮捕阶段获得了律师帮助,其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已有49人次,律师介入以后提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167人次(有3名委托律师没有提出意见)。这些案件中,律师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采纳,调动了律师的积极性。检察官们也更加注意从逮捕的三个要件进行全面审查,批准逮捕97人,批捕率从2007年1月未检科成立以来至2009年3月15日的74.83%降低到现在的45.75%。批准逮捕的案件除8人公安机关尚未移送审查起诉以外,其余89人被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决定起诉80人,不起诉1人(属于错捕),移送其他检察院审查起诉8人(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提起公诉的80人中,除6人法院没有审结以外,有62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人被判处拘役、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错捕(1人)、[17]不当逮捕[18]大大减少,逮捕质量得到大大提高。通过改革,量刑建议也有了可靠的保障,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的。可以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情况证明,以树立检察官裁判者角色为核心实现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的进路是切实可行的。


  

  (二)建议


  

  要以树立检察官裁判者角色为核心,实现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审查逮捕程序正当性的基本标准是构建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构造。我国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以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程序都具备基本的诉讼构造,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实际上是在充当裁判者角色。但是,检察机关的追捕,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使三方组合成为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两方组合。要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就应当取消鼓励追捕的考核指标,或者把侦查监督与审查逮捕分离,由专门的人员从事侦查监督工作,审查逮捕部门则专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把包括追捕在内的侦查监督职能从审查逮捕部门剥离出来。[19]这种内部机构设置,使侦查监督部门能够切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责,避免侦查监督成为审查逮捕的附庸而流于形式,有助于切实强化侦查监督。更重要的是,这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使审查逮捕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成为单纯的裁判者,有利于解决因案多人少、职能过多而顾此失彼的问题,并且能够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是值得推广的。


  

  二是要注重以裁判者的角色,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据缺乏,往往忽视了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由于所有自然人犯罪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刑罚条件也被忽略不计。因此,实践中仅仅注重对逮捕罪疑条件的审查,形成“构罪即捕”的现象。这势必造成不符合逮捕刑罚条件或必要性条件的人也被逮捕,形成大量的不当逮捕。要树立检察官的裁判者角色,就是要求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法律解释规定的逮捕条件,对于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都不能批准逮捕。在当前,除了注意审查逮捕的罪疑条件,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认真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进行不捕风险评估以外,最重要的是审查逮捕的刑罚条件。对于根据案件情况,不可能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刑的,应当以不符合逮捕刑罚条件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对于能够肯定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刑,且有逮捕必要的,才予以批准逮捕。[20]对于不可能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刑的,无论如何都不应当批准逮捕。[21]与此相适应,有关机关应当修改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和考核指标,把不符合逮捕刑罚条件作为不予批准逮捕的种类之一,把不当逮捕也纳入扣分的范围,从而对检察机关形成严格把关的内心强制,并给予检察机关在不予批准逮捕时说服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借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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